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腮腺混合瘤术后周围面神经损伤致脸瘫,某公司赔26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0|浏览量:0|来源:本站
腮腺混合瘤术后周围面神经损伤致脸瘫,某公司赔26万余元【案情简介】2022年3月11日,刘某因右侧腮腺混合瘤入住甲公司接受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刘某于3月25日出院。出院时,刘某向医生反映自己存在右侧面部麻木伴僵硬不适感,右侧口···
腮腺混合瘤术后周围面神经损伤致脸瘫,某公司赔26万余元

腮腺混合瘤术后周围面神经损伤致脸瘫,某公司赔26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1日,刘某因右侧腮腺混合瘤入住甲公司接受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刘某于3月25日出院。

出院时,刘某向医生反映自己存在右侧面部麻木伴僵硬不适感,右侧口角向左歪斜,右眼无法闭眼等症状,但除此之外未提及其他特殊不适,并主动要求出院。

出院后,刘某的病情并未得到完全缓解。从4月21日至6月10日,刘某前往B医院住院治疗,共计50天。入院时,刘某主诉自己已进行右侧腮腺腺泡细胞癌手术一个多月,并被诊断为:1、腮腺腺泡细胞癌术后;2、右面神经损伤。

在B医院治疗一段时间后,6月11日,刘某再次返回甲公司治疗。

【维权过程】

做个腮腺肿块的“小手术”,没想到却造成了面部毁容,脸瘫的严重后果,刘某难以接受,于是便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后续,刘某申请对“甲公司的诊疗行为对刘某的损伤是否存在过错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甲公司在对被鉴定人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周围面神经损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在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周围面神经损伤)中的原因力建议为主要作用,其参与程度为55%—95%。

后刘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刘某的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0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为15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根据该鉴定意见及刘某的请求,法院确定甲公司赔偿刘某各项损失的70%。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66173.35元;

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主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进行救济。

一是可以在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由法院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补充。如果收到鉴定机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由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进一步明确作出鉴定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在此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二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所作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形主要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以及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种方式则是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如发现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鉴定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由司法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本案中,甲公司不要求鉴定人出庭,且并未举证证明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没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结论依据不足等情况,甲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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