碎石手术做出麻烦?医院因手术操作不当,赔3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2|浏览量:3|来源:本站
碎石手术做出麻烦?医院因手术操作不当,赔34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4日,杨某因“反复肉眼血尿2周”,入A医院处,诊断为双肾积水、右肾结石等。
A医院建议输尿管软镜碎石,因时间安排冲突,杨某于次日出院。
8月31日,杨某在A医院处入院,行“经输尿管镜右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等治疗,于9月2日出院。出院医嘱为7-10天来院行二期软镜碎石手术等。
9月7日,杨某第三次到A医院处入院,拟行二期碎石手术,术中发现右侧输尿管上段狭窄明显,改行经输尿管镜右输尿管狭窄内扩张术、双J管置入术。后杨某经抗感染、补液、利尿、双J管位置调整等治疗,于9月15日出院。
10月12日至10月15日,杨某第四次到A医院处住院,再次拟行二期碎石手术,术中发现输尿管上段狭窄,无法进镜,输尿管中上段一小结石嵌顿,行了经输尿管镜右侧输尿管结石钬激光碎石取石术。出院医嘱为术后3-6月后上级医院就诊等。
2021年4月8日,杨某到B医院入院就诊,诊断为:右侧输尿管上段狭窄、右肾结石伴积液等。4月13日,杨某从B医院出院。
同月16日,杨某到C医院住院治疗,行右侧输尿管支架取出+右侧经皮肾穿刺造瘘术,4月2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术后1个半月更换肾造瘘管等。
6月7日,杨某第2次到C医院住院治疗,行膀胱镜右侧输尿管插管+右肾输尿管顺逆行造影术,6月15日出院。出院医嘱为:择期进一步检查,手术处理输尿管狭窄;定期每一个半月更换肾造瘘管等。
11月4日,杨某到D医院住院治疗,行机器人辅助腹腔镜下右侧肠代输尿管术。11月12日出院,医嘱为:门诊就诊,制定下一步诊疗方案;全休一个月;术后2周拔除导尿管,根据复查情况决定何时拔除输尿管支架及肾造瘘管等。
此后,杨某又多次前往C医院、D医院复诊治疗。
【维权过程】
做个看起来不大的手术,没想到却造成了这么大的影响,杨某便找到A医院沟通处理。
2022年2月17日,杨某、A医院在医调委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同意医调委委托市法鉴所进行医疗过错及A医院过错的参与度鉴定,若A医院存在过错则进行相应的伤残等级鉴定;鉴定费双方各垫付一半;双方各自向鉴定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资料并缴费。
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
①杨某右肾结石的诊断明确,由于反复血尿症状,有手术取石的适应症,《外科学》(第9版)关于肾结石手术治疗的内容指出,手术方式有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开放手术等,查阅医患沟通及手术同意术,未见医方将不同手术方案及相应风险告知患方的记录,根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的规定,医方属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②2020年9月7日杨某因“右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术后7天”入住A医院处,拟行右侧输尿管软镜二期碎石手术,但因术中发现右侧输尿管上段狭窄明显,改行经输尿管镜右输尿管狭窄内扩张术,经查阅手术记录并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泌尿外科分册(中华医学会)输尿管镜碎石取石术的手术操作规范认为医方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右输尿管损伤,存在过错;
③2021年4月8日至2021年11月12日期间,杨某右肾结石术后右输尿管狭窄行了肠代输尿管术的损害后果明确;杨某右肾结石系自身疾病,具有手术适应症,医方术前已告知相应风险,因此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其自身疾病及手术风险存在一定参与度;医疗过错的参与因素为未尽充分告知义务,不能证明向患方全面告知替代医疗方案及各自的风险,以致患方不能充分权衡利弊做出选择,手术操作不当致患者右输尿管损伤,导致输尿管严重狭窄,最终行了肠代输尿管术,因此,医疗过错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系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杨某的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A医院的过错行为与杨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主要原因。
同日,市法鉴所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1.右侧肠代输尿管术后,属人体损伤八级伤残;2.误工期为17个月,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其中针对三期的分析说明为:杨某右侧输尿管镜碎石术致右侧输尿管损伤,后右侧输尿管狭窄,先后行了右侧输尿管狭窄内扩张术、经皮肾穿刺造瘘术、右侧肠代输尿管术等治疗,术后需修养,在住院及身体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需要他人护理,结合杨某临床治疗情况,作出以上建议。
以上两份意见书作出后,未见杨某、A医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后因杨某、A医院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杨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认定A医院应对杨某因A医院的错误诊疗行为遭受的全部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43715.39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医院申请对A医院在为杨某进行诊疗过程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误工时限进行重新鉴定,但因申请重新鉴定的依据及理由不足,法院通知法正所退回了A医院的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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