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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赔33万余元!误诊?平白无故承受了手术痛苦,还造成了伤残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4|浏览量:8|来源:本站
肺腺癌(lungadenocarcinoma)是肺癌的一种,属于非小细胞癌。不同于鳞状细胞肺癌,肺腺癌较容易发生于女性及抽烟者。起源于支气管粘膜上皮,少数起源于大支气管的粘液腺。发病率比鳞癌和未分化癌低,发病年龄较小,女性相对多见。【案情···
【医疗纠纷案例】赔33万余元!误诊?平白无故承受了手术痛苦,还造成了伤残


肺腺癌(lungadenocarcinoma)是肺癌的一种,属于非小细胞癌。不同于鳞状细胞肺癌,肺腺癌较容易发生于女性及抽烟者。起源于支气管粘膜上皮,少数起源于大支气管的粘液腺。发病率比鳞癌和未分化癌低,发病年龄较小,女性相对多见。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13日,陆某因“反复咳嗽、咳痰1月,反复短暂晕厥20余天”,入住A医院呼吸与危重症医学科二病区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肺部阴影性质待查;2.晕厥查因;3.高血压病3级(高危);4.抑郁症。

2月19日,被告A医院为某进行肺穿刺组织检测,2月25日,病理诊断结果为:本次送检:(肺穿刺组织)肺腺癌。2月25日,某出院。

2月27日,某因“体检发现右肺上叶占位行肺穿刺活检确诊腺癌半月”入住B医院老年胸外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右肺上叶恶性肿瘤;2.抑郁症;3.高血压;4.咳嗽晕厥综合征。

3月18日,B医院为某在全麻下行剖胸探查/右肺上叶切除术/右肺下叶楔形切除术/右肺中叶楔形切除术/纵隔淋巴结清扫术/胸膜烙断术/肋间神经阻滞术/胸腔穿刺闭式引流术,术后病检提示:慢性炎伴机化伴局灶不典型增生。

术后予抗感染、抑酸护胃、祛痰、止痛、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后,患者病情平稳,2019年3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右肺上叶占位性质待查;2.抑郁症;3.高血压1级,中危组;4.咳嗽晕厥综合征;5.中度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6.双侧锁骨上窝淋巴结肿大性质待查。

术后,反复出现胸腔积液,反复至A医院就诊,予尿激酶胸腔灌注治疗。

后症状再发,为求进一步治疗,4月28日,某因“右肺楔形切除术后反复胸腔积液1月余”,再次入住B医院老年胸外科住院治疗,初步诊断:1.胸腔积液;2.机化性肺炎;3.右侧肺叶切除术后;4.抑郁症;5.高血压1级中危组;6.中度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7.双侧锁骨上窝淋巴结肿大性质待查。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予抗感染、祛痰、改善循环治疗及基础病治疗,某于2019年5月8日出院。

 

 

【维权过程】

本来只是肺组织慢性炎伴机化及局灶上皮不典型增生,却被诊断为肺腺癌,承受了不该承受的手术痛苦,手术后还反反复复入院治疗,甚至造成了伤残。

因为未能和医院协商妥当,于是某一家便找到了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想要在我们的帮助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接受了某家属的委托。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A、B医院为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A、B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以及A、B医院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申请人或者申请人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A医院为被鉴定人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被鉴定人某右肺占位结节的诊断应为“肺组织慢性炎伴机化及局灶上皮不典型增生”,医方肺穿刺组织病理诊断“肺腺癌”,存在误诊。被鉴定人某手术前右肺占位结节,CT检查有肺癌的影像学表现,右肺占位结节位置近肺门区,有行肺叶切除术的适应证,但无纵隔淋巴结清扫术的适应证,医方存在的过错一定程度影响医方对治疗方案的判断、一定程度影响被鉴定人某对治疗方案的选择。

B医院为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无过错,B医院为被鉴定人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某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后续,法院又依法委托鉴定中心对某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评估。得出鉴定意见:某的伤残级别达七(柒)级伤残;被鉴定人某的护理期为60日(陆拾日)、营养期为60日(陆拾日)。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结合鉴定意见,法院确认由A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损失人民币312917.28元

二、A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某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

三、驳回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发生漏诊误诊,原因主要有检查不细、病史不详、分析片面、先入为主、相信仪器等。

1、病理性诊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次活检只能反映某一疾病发展中某一阶段的变化,存在假阴性或假阳性可能,但医生不综合其他检查结果,片面诊断;

2、病理诊断不能脱离临床,但临床医师与病理医师缺乏沟通,导致工作脱节;

3、送检样本取材不当、固定不当、固定或制片过程中标本污染、丢失标本、标本编号失误等,都会影响诊断准确性;

4、医师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对疑难诊断不请上级医师指导诊断,也不安排多科室会诊;

5、医生病史询问不详尽、症状把握不准确、体格检查不全面、临床思维太局限、辅助检查欠缺;

6、医护人员技能培训、知识更新不及时,对影像资料分析、判断技术不足,缺乏经验。

对于此类案件,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将从专业的角度帮助患者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手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根据患者情况适时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对可采取的多种维权方式及维权效果展开评估,根据患者诉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小贴士】

医院漏诊、误诊是患者在医院诊疗过程中,实际已患的疾病由于各种原因未被医生诊断,构成医院漏诊、误诊应具备以下条件:

1)患者和医院之间存在诊疗事实关系;

2)患者确实已患某种明确的疾病,且已经存在可以明确诊断该疾病的临床依据;

3)医院由于主客观的各类原因遗漏了该疾病的诊断及治疗;

4)患者已患的疾病最终被发现并被明确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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