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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9万!术后摔倒继而发生呼吸心脏骤停,遗留严重颅脑损伤后遗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量:3|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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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9万!术后摔倒继而发生呼吸心脏骤停,遗留严重颅脑损伤后遗症

赔49万!术后摔倒继而发生呼吸心脏骤停,遗留严重颅脑损伤后遗症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5日,林某因右侧股疝,到A医院住院治疗。2月18日,在腰硬联合麻醉下行右侧股疝无张力修补术

术后,林某在行走过程中出现呕吐,而后摔倒继而发生呼吸心脏骤停。A医院医生立即对其进行心肺复苏,后林某被转入ICU救治。

经抢救生命体征恢复,但意识无好转,后诊断为肺栓塞、合并感染、缺血缺氧性脑病等,给予对症支持治疗,遗留严重颅脑损伤后遗症状(四肢瘫、意识障碍等)。

林某自2022年2月15日在A医院治疗至开庭日,住院556天。


【维权过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林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林某股疝诊断明确,有手术适应症,无明确禁忌症,医方术前告知充分,手术顺利,术后予双下肢循环驱动气压治疗及床上主被动活动预防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及补液等治疗,关于并发症的预防、告知充分,但术后次日早晨下床活动过程中,被鉴定人林某突发昏厥,经抢救后持续昏迷,医方对肺栓塞诊断偏晚,导致肺栓塞的治疗迟延,与被鉴定人林某的不良后果相关。医方存在过错,与被鉴定人林某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综合考虑被鉴定人林某术后并发肺栓塞为难以完全避免的并发症,发生急性肺栓塞病情危重,进展迅速,心肺复苏后,救治及诊断困难,自身肺栓塞的性质、程度是其损害后果的重要原因。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林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林某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至次要原因;2、被鉴定人林某伤残等级为一级;3、被鉴定人林某属完全护理依赖;4、后续医疗项目及费用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另查明,A医院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金额为每人责任限额600000.00元。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A医院按照林某的实际损失的40%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林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长期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175372.40元的40%,即470148.96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林某鉴定费21150.00元

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本案中,护理费自林某住院之日起计算至评残前一日,共计407天,按XX省居民服务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根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患者属于完全护理依赖,故应确定二人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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