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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死于家中,责任谁来负?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7|浏览量:5|来源:本站
历经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死于家中,责任谁来负?【案情简介】2019年4月4日,王某以“右侧肢体无力3天,言语不利1天”为主诉至A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脑MRA提示:脑动脉硬化、左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右侧胚胎型大脑后动脉、左侧椎动脉···
历经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死于家中,责任谁来负?

历经三家医院进行治疗,出院后死于家中,责任谁来负?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4日,王某以“右侧肢体无力3天,言语不利1天”为主诉至A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脑MRA提示:脑动脉硬化、左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右侧胚胎型大脑后动脉、左侧椎动脉V5段未显影,请结合临床协诊。

4月17日,脑血管造影诊断:脑动脉硬化、右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左侧颈内动脉末端闭塞。

4月24日拟施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手术记录显示:在患者全麻状态下于12时00分开始手术,术中见左侧颈内动脉C7段闭塞,沿导引导管送入微导丝speedsilver0.014+微导管至××段以远,沿微导管造影发现远端血管通畅,后边退微导管边造影,发现闭塞段通畅,该段呈囊性改变,考虑夹层动脉瘤可能性较大,遂微导管内缓慢注射欣维宁,静脉持续欣维宁,观察后前向血流通畅,将6F GUiding放置右侧颈内造影,发现该侧狭窄较前有缓解,将上述情况告知家属后停止手术。

4月29日,王某出院,出院诊断:急性进展性脑梗塞、脑动脉硬化;右侧大脑中动脉重度狭窄术后、左侧颈内动脉闭塞开通术后。

2022年2月20日,王某以“头晕3天”为主诉至B医院神经内科住院治疗,完善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脑梗死、脑血管狭窄。B医院于2月25日15时28分给予患者行“主动脉弓及全脑血管超选择血管造影术”。

手术记录显示:3月3日10点20分给予患者全麻下行“经皮超选择性动脉造影术+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球囊成形术+经皮穿刺脑血管腔内支架植入术”,手术结束时间3月3日11点30分。

病程记录显示:患者3月3日13:20分从神经内科一病区转入神内科监护室,14点26分突发意识障碍,左侧肢体瘫痪,急查CT显示脑出血,中线位移,神经外科急会诊,与家属沟通病情,家属要求转神经外科进一步治疗;16时35分转入神外监护室,患者意识中昏迷,双侧瞳孔散大,左侧瞳孔直径约3mm,右侧瞳孔直径约5mm,呼吸微弱,光反射均消失,四肢肌力不合作,目前诊断为脑疝、右侧基底节出血、脑梗死、脑动脉狭窄;19时20分患者脑疝形成,病情危重,双侧瞳孔散大,随时呼吸心跳停止,危及生命,预后极其不乐观,报告上级医师,建议急诊手术治疗,家属犹豫不决,手术室已经来接病人,家属看过病人后,经慎重考虑一致放弃手术治疗,办理自动出院,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签字为证。出院诊断:脑疝、右侧基底节出血、脑梗死、脑动脉狭窄。

出院当日20:23,王某家人以王某“脑血管狭窄介入术后9小时,意识不清6小时”为主诉,至C医院住院治疗,入住神经重症监护病房,完善相关检查后,初步诊断:脑出血、脑疝、呼吸衰竭、肺部感染?陈旧性脑梗死。

病程记录显示:3月4日6点00分对患者行“锁骨下静脉穿刺置管术”,16:00分患者深昏迷,气管插管机械通气,血管活性药物应用维持血压,目前双侧瞳孔散大,心率113次,血氧饱和度100%(呼吸机吸氧浓度45%),血压149/95mmHg(血管活性药物应用),目前病情危重,预后差,家属表示了解病情,要求出院,告知出院途中风险,家属表示知情,仍强烈要求出院,表示后果无怨,予以办理出院手续。出院诊断:脑出血、脑疝、呼吸衰竭、肺部感染?陈旧性脑梗死。

出院当日,王某死亡。

2022年6月8日,C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王某于2022年3月4日因脑出血、脑疝、呼吸衰竭、肺部感染于家中死亡。

【维权过程】

王某死亡后,其家人十分痛苦,他们认为,正是因为B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才导致了一系列的损害后果。

后续,经过鉴定,该鉴定意见书中分析说明部分载明:“……B医院在对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入院诊断明确,但在治疗方案的沟通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对于患者既往手术情况未能详细了解,尤其是患者病变血管曾存在疑似夹层动脉瘤的情形未能知晓,增加了介入治疗的风险;对于患者术后出现的颅内异常增高密度影关注不足,患者出现脑出血,继而出现脑疝,最终治疗无效死亡,故医疗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得出鉴定意见:一、B医院在对患者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程度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二、依据现有病例材料,B医院在对患者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中,履行了一定的告知义务,但存在告知不充分的过错。该告知不充分过错与患者王某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尽到明确的说明义务,建议医患双方向法庭进一步举证,并经法庭审理查明;三、B医院对患者王某实施诊疗行为和告知行为的医院过错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同等原因。请法庭在本次技术鉴定评价基础上,结合审理情况综合确定B医院在法律层面上的民事过错责任程度和民事赔偿程度。

综合考虑案情并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B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B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家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36034.94元;

二、B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三、驳回王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患者因同一个伤病至多个医疗机构求医问药,以致同一时期与多个医疗机构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那么,这种情况下,谁是被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家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的,可以起诉部分或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

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您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证明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在多家医院就诊后出现问题,可以选择起诉部分或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

本案中,王某家人就是选择了其中一家医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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