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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脏病漏诊,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医院赔5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8|浏览量:3|来源:本站
心脏病漏诊,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医院赔50万余元!【案情简介】2021年2月18日,李某因腹痛到A医院急诊科内科就诊。病历显示,2月18日14时59分,患者神志清醒,步行来诊,分诊级别为Ⅳ级。2月19日上午,李某再次来到A医院就诊,A医院对其进···
心脏病漏诊,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医院赔50万余元!

心脏病漏诊,患者急性心肌梗死,医院赔50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18日,李某因腹痛到A医院急诊科内科就诊。病历显示,2月18日14时59分,患者神志清醒,步行来诊,分诊级别为Ⅳ级。

2月19日上午,李某再次来到A医院就诊,A医院对其进行了血常规、DR诊断(胸片检查)、心电图、无痛胃镜等检查并开具药物。

血常规显示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NEUT#)上升。心电图报告显示:1.窦性心律;2.异常Q波;3.ST-T改变;4.心电轴右偏。之后医院未做进一步处理,给患者实施胃镜检查。

诊疗结束后,李某离开A医院。到家之后出现身体不适,即刻拨打120,A医院120到家并在家抢救,当日13点22分,王某因心肌梗死抢救无效宣告死亡。

李某死亡后,其家属实在难以接受。他们认为,是因为医院的诊疗存在问题,才导致了李某的死亡。

后续,双方对此事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家属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诉讼中,经李某家属申请及A医院同意,法院先后委托a鉴定中心和其他鉴定中心对“A医院在李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其中a鉴定中心以缺少足够的人员及技术力量为由退回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则均以李某死亡后未行尸检,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为由退回委托。

之后,经双方协商确定,法院再次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得出鉴定结论:1.医方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2.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胃镜检查无直接因果关系,与心脏病漏诊有因果关系;3.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参与度为40%。

对于某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李某家属与A医院均提出异议。后续,某医学会对双方所提异议作出书面回复。

最终,法院采信鉴定结论的意见,认定A医院对李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李某家属支付赔偿款503854.4元;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因为医院的漏诊行为,导致患者丧失在诊疗时可能拥有的生存机会。所以,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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