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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四肢体瘫,未能提供CT片子,导致鉴定不能怎么办?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4-01|浏览量:6|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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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四肢体瘫,未能提供CT片子,导致鉴定不能怎么办?

术后四肢体瘫,未能提供CT片子,导致鉴定不能怎么办?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4日20时,王某出现头痛后,到县医院进行头部CT检查,入院诊断为:高血压3级;左侧基底节腔梗;前交通动脉瘤。

王某及家属同意入住县医院的脑外科。

12月7日,县医院为王某进行了第一次手术,手术后状态较好。

12月10日,王某病情加重,出现意识不清,CT检查出现血肿。县医院对王某做了第二次手术,术后王某呈中度昏迷状态。

2018年2月21日,王某从县医院出院到其他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脑疝;右额颞部硬膜外血肿术后;高血压病3级;左侧基底节腔梗;前交通动脉瘤术后。

出院后,王某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


【维权过程】

本案审理期间,王某监护人申请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因县医院及王某监护人未能提供住院时CT片子及第二次手术前的CT影像片子,无法鉴定医疗事故的因果关系及事故责任比例。

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王某四肢体瘫,四肢肌力三级,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医疗依赖费用建议以每月1000元为宜;营养期限24个月。

结合王某存在自身疾病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县医院应承担本起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县医院应对王某各项经济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

另查明,县医院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保额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赔偿限额40万元,精神损害每次赔偿数额5万元,保险期间是2018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追溯期为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投保时间是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10月26日,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为20万元,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9万元。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417857元;

二、b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232143元;

三、县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743672.5元;

四、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王某在县医院住院治疗CT影像片子系住院病历的一部分,县医院应当存档备份,县医院应当将王某住院治疗CT影像片子保存归档而未归档,在需要司法鉴定时未能提供病历中鉴定所需资料,致使对王某的诊疗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能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县医院对此负有责任,故法院推定县医院在王某诊疗过程中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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