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71万!术后冠脉管壁出血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量:0|来源:本站
赔71万!术后冠脉管壁出血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医院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李某因出现头晕、头疼等,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冠心病、高血压、三级极高危组、胃炎等。
4月8日,A医院在局麻的情况下,对李某进行“单根导管的冠状动脉造影术”,4月12日,在局麻的情况下进行了“经皮冠状动脉内血管形成术PTCA、冠状动脉药物涂层支架置入术”,手术完成后,李某突发意识丧失,大动脉搏消失,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尸检,李某符合冠状动脉介入术后冠脉管壁出血引起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A医院对李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从而与A医院发生医疗纠纷。
后续,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及在李某家属、A医院双方同意的情况下,省医学会对A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书,认定:医方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负同等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所致经济损失计691104.1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家属精神抚慰金25000元;
三、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在本案中,尸检明确了李某的死亡原因,对于维权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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