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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剧烈头痛5小时入院治疗,辗转3家医院治疗仍死亡,两家医院赔42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0|浏览量:6|来源:本站
突发剧烈头痛5小时入院治疗,辗转3家医院治疗仍死亡,两家医院赔42万【案情简介】2020年10月23日00时45分,孙某因“突发剧烈头痛5小时”,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破裂?高血压病。入院后,A医院给予颅脑···
突发剧烈头痛5小时入院治疗,辗转3家医院治疗仍死亡,两家医院赔42万

突发剧烈头痛5小时入院治疗,辗转3家医院治疗仍死亡,两家医院赔42万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3日00时45分,孙某因“突发剧烈头痛5小时”,到A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自发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动脉瘤破裂?高血压病。

入院后,A医院给予颅脑CT等检查,并给予甘露醇脱水降颅压,七叶皂苷钠消肿等治疗,行颅脑CTA检查,并于10月28日在导管室在全麻下行全脑血管造影+经导管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术后给予阿司匹林、波立维、替罗非班抗血小板凝聚,给予尼莫地平预防血管痉挛,给予甘露醇脱水降颅压等治疗,后患者发热。

11月14日,患者家属要求转院治疗。

当日14时14分,孙某转入B医院神经外科二科治疗,入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恢复期、颅内动脉瘤介入栓塞术后、肠梗阻、肺部感染、双侧胸腔积液(少量)等,入院后予以控制感染、营养神经、改善循环、抗血小板聚集及对症等治疗,完善相关检查。

11月17日,患者病情危重,转为重症医学科继续治疗,给予ICU护理常规,重症监护,氧疗,补液、抑酸、头孢哌酮舒巴坦+左氧氟沙星控制感染、化痰排痰等,于当日下午行骨髓穿刺术,患者病情仍重,患者家属要求办理出院。

出院当天,患者便转入C医院住院治疗,该院医嘱告病危,给予吸氧,心电血压氧饱和监护、心电图等治疗,11月19日,患者病情危重,意识不清,血压不稳,16时40分,患者已输注完血浆及冷沉淀,患者家属要求离院。

出院后当晚,孙某死亡。

【维权过程】

经法院委托,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一)A医院在对孙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排除颅内感染的情况下,没有积极查找感染源,没有并尽早给予经验性抗感染治疗,没有尽早组织多学科会诊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所患肠梗阻没有得到及时诊断、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二)B医院在对孙某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明确诊断肠梗阻的情况下,没有对是否具备手术治疗肠梗阻条件做出评估,亦未向患方告知的过错,该过错与其所患肠梗阻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致使病情加重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次要原因。

(三)孙某转入C医院时病情已经处于感染性休克的危重状态,且凝血功能障碍、肝肾功能不全,提示预后不佳、死亡风险极大。经相关救治后病情未见明显好转,且进行性加重的原因为自身疾患发生、发展的结果,与C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对孙某家属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B医院对孙某家属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182504.24元;

二、B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182504.24元;

三、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四、B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五、驳回孙某家属对C医院的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此处承担的按份责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造成同一损害;3.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指多个原因造成同一损害而不能按照共同侵权行为处理的侵权行为类型)。

在本案中,A、B医院在为孙某诊疗的过程中,均存在过错,且经过鉴定,已经确定了责任比例。所以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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