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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昏入院治疗,没想到成了植物人!责任谁来负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量:6|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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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昏入院治疗,没想到成了植物人!责任谁来负

头昏入院治疗,没想到成了植物人责任谁来负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9日,肖某因“头昏1月余,加重1周”,入住A医院,初步诊断为“1.头昏查因;2.高血压3级极高危;3.2型糖尿病;4.冠心病PCI术后”。给予抗板、改善循环、降压、降糖、调脂等对症处理。

6月10日,肖某出现发热症状,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6月11日12:30时,在静脉滴注头孢曲松钠后,肖某突发大汗淋漓,嘴唇紫绀,血氧测不出,予以胸外按压、呼吸气囊辅助通气、气管插管、肾上腺素静推等抢救,后ICU予以呼吸机辅助通气、血管活性药物维持血压、亚低温脑保护、脱水、控制癫痫、护脑、输血、抑酸护胃及对症支持治疗,头颅CT未见脑出血。

此后,肖某呈植物生存状态。


【维权过程】

肖某的家人认为,A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肖某呼吸、心跳骤停、脑缺血缺氧,植物生存状态的损害后果,故诉至法院。

9月12日,肖某的家人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申请鉴定项目为:1、肖某的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评残后护理依赖;2、A医院对肖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肖某上述损害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

得出鉴定意见为:1、评定被鉴定人肖某伤残程度为一级;2、评定其营养时间至定残前一日止;3、评定其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后续,司法鉴定所作出另一鉴定意见:A医院对被鉴定人肖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过错参与度45%-55%。(1、医院在颈动脉狭窄病情的诊疗上存在过错。此疾病的治疗方案有三种,药物保守治疗(A医院采用的方式)、颈动脉内膜切除术和颈动脉支架置入术。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头部CTA显示主动脉硬化,双侧颈动脉重度狭窄并存在混合板块,此种情况应采用颈动脉支架置入术方案治疗,医院采用药物保守治疗方式是错误的。

2、收入科室错误,原告头昏主要病因为颈动脉狭窄,应入住心神经外科或血管外科治疗,医院收入脑病科存在科室分类错误,必然会延误颈动脉狭窄疾病的治疗。

3、原告于2023年6月9日诉偶有心尖部不适感,考虑到患者4个月前行PCI术,A医院应排除患者是否存在心肌缺血情况,应完善相关检查,如心脏彩超、心电图、心肌标志物等检验,同时应申请心内科会诊,A医院未尽到上述诊疗义务存在过错。

4、2023年6月6日原告头部CTA后,医院未进行MRA及DSA检查,以进一步了解患者颈动脉病变情况,以指导下一步诊疗存在过错。

5、2023年6月10日原告发热未及时得到处理。2023年6月11日9点记录发热,辅查结果未见具体资料,12点半突发呼吸困难,病因未明。2023年6月11日上午10点血色素100,晚上八点二十血色素77,出现失血性休克前仅描写“血压进行性下降”,未见具体记录,未见失血原因分析。2023年6月11日及2023年6月12日临时医嘱补录,顺序紊乱,其真实性有待质疑。A医院未对急危重症的原告尽审慎注意的义务和紧急急救诊疗的义务,一定程度上耽误了抢救治疗时机。)

根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A医院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本案综合认定为A医院过错参与度为50%。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肖某赔付各项经济损失932637.89元;

二、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遇到医疗事故后,这些专门性问题,都可以作为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事项:

1.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

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

3.医疗机构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4.医疗产品是否有缺陷、该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5.患者损伤残疾程度;

6.患者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

7.其他专门性问题。

本案中,肖某就是申请针对以上事项进行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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