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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动脉瘤术后生活不能自理,医院因过错赔5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量:0|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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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动脉瘤术后生活不能自理,医院因过错赔50万余元

【亲办案例】交通动脉瘤术后生活不能自理,医院因过错赔50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7日9:40,牛某因右侧后交通动脉瘤术后2月余,入住A医院神经外科。入院初步诊断:1.左侧后交通动脉瘤;2.前交通动脉瘤;3.右侧后交通动脉瘤术后;4.脑血管狭窄;5.高血压。

牛某入院后,A医院予行相关检查,于11月9日予牛某行“脑血管造影+支架置入术+多发动脉瘤栓塞术”。术中,牛某有出血,A医院予牛某留置腰大池引流、脱水、营养神经等治疗。

术后,牛某右侧肢体偏瘫,于11月26日由神经外科出院转康复科继续康复治疗。出院诊断:1.左侧后交通动脉瘤;2.前交通动脉瘤术中出血;3.右侧后交通动脉瘤术后复发;4.脑血管狭窄:5.高血压;6.肺部感染;7.胸主动脉及冠状动脉壁钙斑;8.肢体偏瘫;9.电解质代谢紊乱。

此后,牛某数次至多家医院治疗未见好转,只能持续康复治疗......


【维权过程】

牛某认为,A医院在为自己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术前准备不充分,术中操作欠精细,术中出血处置欠规范,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给自己及其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害及极大的精神痛苦。因为未能和医院协商妥当,于是便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我们对病历资料进行分析以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便接受了委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牛某申请,法院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对各事项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一:

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牛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①在手术过程中对保护周围血管分支的检测不到位、对“操作时应避免微导管过度松弛,以防止导管突然向前移动”可能引起动脉瘤破裂出血的风险预见性不足,未引起足够重视;②未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2、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①与被鉴定人牛某目前遗留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为次要原因、起次要作用,A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建议过错参与度(原因力)为20%-40%。3、A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②与被鉴定人牛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


随后,该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二:

被鉴定人牛某目前患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神经精神障碍:1.认知功能受损;2.人格改变;3、四肢瘫(坐于轮椅上,右上肢可以抬起,右下肢可以抬离轮椅踏板,右上肢伸屈肌肌张力增高,右下肢肌张力正常;左上肢放于轮椅扶上可平移,右下肢可在轮椅踏板上平移,左上肢伸屈肌肌张力增高,左下肢伸肌肌张力增高,但不能配合肌力检查);4、侧脑室周围脑白质密度减低,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池、脑室系统增宽、扩大;5、社会功能重度受损。”


后续,该中心又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三:

1、被鉴定人牛某目前遗留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神经精神障碍:认知功能受损,人格改变,四肢瘫(坐于轮椅上,右上肢可以抬起,右下肢可以抬离轮椅踏板,右上肢伸屈肌肌张力增高,右下肢肌张力正常;左上肢放于轮椅扶上可平移,右下肢可在轮椅踏板上平移,左上肢伸屈肌肌张力增高,左下肢伸肌肌张力增高,但不能配合肌力检查),侧脑室周围脑白质密度减低,脑沟、脑裂增宽、加深,脑池、脑室系统增宽、扩大,社会功能重度受损;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构成二(贰)级伤残;2、被鉴定人牛某后续诊疗项目:定期复查随诊摄片检查,对症支持治疗,营养脑神经、康复治疗;3、被鉴定人牛某营养期为180日;4、被鉴定人牛某目前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被鉴定人牛某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患者牛某自身的疾病情况、治疗情况、A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进行综合分析,法院认定A医院承担35%的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牛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2379.87元;

二、驳回牛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本案中,牛某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亦并未明确其在一人护理原则的基础上还需要增加护理人员人数,故护理人数认定为 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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