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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8万!患者主动脉及二尖瓣瓣膜置换术后左心室破裂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量:9|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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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8万!患者主动脉及二尖瓣瓣膜置换术后左心室破裂死亡

赔48万!患者主动脉及二尖瓣瓣膜置换术后左心室破裂死亡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胡某因身体不适,到A医院门诊就诊,因“风湿性二尖瓣狭窄”收入A医院心胸外科,初步诊断:1.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中-重度狭窄并少量返流;主动脉瓣钙化并中量返流;三尖瓣少-中返流伴肺动脉高压(中度);心功能不全;2.右上肺小结节;3.高脂血症。

2月22日诊断:1.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二尖瓣中-重度狭窄并少量返流:主动脉瓣钙化并中量返流;三尖瓣少-中返流伴肺动脉高压(中度):心功能不全;诊疗计划:1.完善相关检查,予以对症支持处理,择期手术;2.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调整治疗方案。

3月5日,A医院为胡某行主动脉瓣及二尖瓣瓣膜置换术,术后转入ICU,后因“心包填塞”再次入手术室行开胸探查+心脏修补术,术后因抢救无效,于2023年3月5日18:41分死亡。


【维权过程】

3月7日,市某委员会委托某鉴定所对胡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胡某应符合系因主动脉及二尖瓣瓣膜置换术后左心室破裂、急性大出血致衰竭而死亡。

4月10日,市某委员会委托某鉴定所对“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度是多少”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起同等作用,建议其过错参与度为45%-55%。(1.因医方选择瓣膜大小不合适、缝合方式、剪除过多膜组织、打结方式、术中牵拉用力过度等手术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左心室破裂。2.手术完毕后宜进行一段时间的术后观察,而医方术后直接进病人送至ICU,导致不及时地进行第二次手术,术后护理不当,延误最佳抢救时机。3.病历记载系换瓣术后患者出现心包填塞再次入手术室,行急诊手术,实际上当时情况是左心室破裂,医方未采取任何措施预防手术过程中因其技术、手术操作带来的风险,甚至在出现问题后亦没有第一时间判断出原因,延误抢救时机。)

又查明,A医院在某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保险,保险期间:自2022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23年6月29日24时止,每次事故免赔率:10%,医疗责任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精神损害每人责任限额:30000元。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家属赔偿185729.95元;

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家属赔付300000元;

三、驳回胡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经过鉴定,A医院在对胡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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