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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50万!因腹痛两次入院治疗,术后3天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6|浏览量:1|来源:本站
赔50万!因腹痛两次入院治疗,术后3天抢救无效死亡【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李某因“腹痛半年,加重1月余”,第一次入住县医院消化内科治疗,于10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幽门巨大溃疡;2.胃角巨大溃疡;3.胃体巨大溃疡;4.胃多···
赔50万!因腹痛两次入院治疗,术后3天抢救无效死亡

赔50万!因腹痛两次入院治疗,术后3天抢救无效死亡【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10日,李某因“腹痛半年,加重1月余”,第一次入住县医院消化内科治疗,于10月17日出院,出院诊断:1.幽门巨大溃疡;2.胃角巨大溃疡;3.胃体巨大溃疡;4.胃多发溃疡;5.幽门狭窄;6.缺铁性贫血,中度;7.铁缺乏;8.幽门螺杆菌感染;9.高尿酸血症;10.慢性肾损害;11.内痔。

12月7日,李某因“上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半年余”第二次入住县医院普外科,于12月14日全麻下行腹腔镜下远端胃大部切除术+胃空肠吻合术+腹腔引流术,术后转ICU治疗。

12月17日1时4分,李某出现心跳停止,经抢救至1时28分,宣布临床死亡。临床死亡原因:循环衰竭。死亡诊断:1.胃大部切除术+胃空肠吻合术后;2.幽门部溃疡,幽门狭窄;3.多发性胃溃疡;4.重度营养不良;5.重度贫血;6.营养风险;7.电解质紊乱(低钠、低钙);8.代谢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症;10.急性上消化道出血;11.急性胰腺炎;12.心肌损害;13.药物性肝损害;14.循环衰竭。

【维权过程】

事情发生后,李某年迈的父母承受着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他们找到我们团队,想让我们看看医院是否存在问题。

经过我们团队的细致调查与核实,发现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此外,经过查询,本案为患者李某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资质均未公示在国家卫生健康系统,县医院还可能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违法行为。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李某父母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诊疗行为有无过错,与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是多少,以及县医院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进行鉴定。

鉴定意见分析说明认为:①2022年12月14日行腹腔镜下远端胃大部切除术+胃空肠吻合术+腹腔引流术,术前病情评估不到位,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②术中及术后病情评估不足,处理不到位。③术前沟通告知不充分。鉴定人认为医方存在术前、术中、术后三个环节方面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

得出鉴定意见:1.县医院为李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死亡的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医方存在的过错在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起同等原因,建议参与度大小为50%左右;2.县医院未完全尽到说明义务,已尽到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后续,法院根据李某的治疗情况及鉴定意见,认定县医院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县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李某父母各项费用509,442.28元;

二、驳回李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医疗损害纠纷中,如果患者仅仅受到伤害、残疾,主张医疗损害赔偿应是患者本人,但如果患者死亡的,就不再具有法律主体资格,此种情形下谁能请求医院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被侵权人死亡,为什么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呢?我国民法专家杨立新教授认为,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案件中,实际上有两类不同的受害人:一是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即被侵权人本人;二是财产受到损失、精神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以及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他们都因死者生命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而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法律规定死者近亲属直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因此,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患者死亡的,患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医院主张赔偿,也可以以原告身份起诉医院主张赔偿。

本案患者生前未婚无子女,所以其父母作为共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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