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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洗胃”造成痉挛性四肢瘫痪?医院因诊疗问题,赔6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24|浏览量:0|来源:本站
洗胃是将胃内容物冲洗出来的操作。目的是彻底清除自服或误服的毒物;排空胃内食物残渣为切除术作准备;对毒物进行鉴定;对肿瘤进行细胞学分析等。洗胃是抢救服毒者生命的关键。【案情简介】2020年1月19日12时54分,王某儿子发现王某服用“···
【医疗纠纷】“洗胃”造成痉挛性四肢瘫痪?医院因诊疗问题,赔63万余元!

洗胃是将胃内容物冲洗出来的操作。目的是彻底清除自服或误服的毒物;排空胃内食物残渣为切除术作准备;对毒物进行鉴定;对肿瘤进行细胞学分析等。洗胃是抢救服毒者生命的关键。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9日12时54分,王某儿子发现王某服用“脑清片”后,身体状况异常,拨打120报警。A医院急诊科王某、苏某前往就诊,13时2分到达现场,初步诊断为药物中毒(氨基比林咖啡因),需接到医院洗胃及下一步救治。

经医护人员及家属与该患者沟通后,王某被送至A医院治疗,于13时28分接至A医院急诊抢救室。

在洗胃过程中,王某心跳骤停,行心肺复苏约10分钟,成功后转到B医院,经该院急诊以“药物中毒、心肺复苏术后”,14时45分收入该院。

入院后,给予呼吸机辅助通气、监测生命体征、洗胃、导泻等治疗措施,交待风险后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出院,主要诊断为药物中毒,其他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休克等。

当日,转院至C医院治疗,于2020年2月2日出院,主要诊断为急性药物中毒,其他诊断为心肺复苏术后、呼吸心跳骤停、双肺肺炎、急性肝损伤、急性肾功能不全、支气管炎、电解质紊乱-低钾血症。

为进一步维持治疗,当日转回B医院入院治疗,于2020年2月28日出院,出院注意事项为监测生命体征、继续治疗,加强营养支持及气道管理,有变化随诊。

2020年6月12日,以缺血缺氧性脑后遗症、肺部感染入B医院治疗,7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肺部感染等,出院要求和注意事项为加强营养支持、继续治疗、有变化随诊。

2020年7月20日,入D医院治疗,2020年9月5日出院,主要诊断为痉挛性四肢瘫痪,其他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康复医疗等,出院医嘱为继续康复锻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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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洗胃”造成了那么大的问题,王某家人难以接受,于是便把A医院诉至法院。

经A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王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过错,其过错与王某持续植物生存状态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次要作用。王某的营养期评定为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本次鉴定前一日;王某的误工期限评定为自2020年1月19日起至本次鉴定前一日;王某的医疗依赖费用评定为2,000.00元/月。

综合A医院的过错、王某的病情等,法院酌定A医院对王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王某损失633,399.71元;二、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A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一审判决医疗依赖费用一次性支付是否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在本案中,A医院请求分期给付医疗依赖费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也未提供担保,法院不予支持。


【小贴士】

洗胃虽然能清除肠胃中的毒素残留,看似是个“小手术”,但其中的风险可不小!比如说喉头痉挛、消化道出血、胃肠道穿孔、胃内容物返流、窒息、心律失常等。在食品安全方面,大家一定多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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