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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胃疝入胸腔嵌顿病情认识不足,致患者全胃切除,医院赔57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8|浏览量:3|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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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胃疝入胸腔嵌顿病情认识不足,致患者全胃切除,医院赔57万

对胃疝入胸腔嵌顿病情认识不足,致患者全胃切除,医院赔57万

【案情简介】

吕某因“上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1天”,于2022年10月14日至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上消化道出血;腹痛,补充诊断:膈疝;左侧多发肋骨骨折;腰1-2横突骨折;两侧耻骨上下支骨折。A医院予以对症处理。

因吕某上腹部及左侧胸部疼痛难忍,A医院于10月24日行“全胃切除术+空肠食管Roux-En-Y吻合术;隔肌补片修补术;脓胸清除术;胸腔粘连松解术”。

11月8日,吕某出院。出院诊断为:1.左侧膈疝(嵌顿);2.胃坏死伴穿孔;3.左侧包裹性脓胸;4.左侧肺不张;5.上消化道出血;6.双下肺坠积性肺炎;7.低蛋白血症;8.轻度贫血;9.高血小板血症。


【维权过程】

吕某认为,A医院未意识到病情的严重性,延误治疗而导致自己全胃切除,A医院应予赔偿。双方为此协商未果,吕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吕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对吕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其过错行为与吕某的损害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对吕某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在对吕某的诊疗过程中对胃疝入胸腔嵌顿的病情认识不足,存在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吕某全胃切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主要因果关系。2.评定吕某全胃切除为人体损伤五级伤残。3.评定吕某全胃切除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120日。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对吕某的损失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为宜。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某各项损失计572690.86元;

二、驳回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A医院在对吕某的诊疗过程中对胃疝入胸腔嵌顿的病情认识不足,存在未尽到与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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