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北区医疗律师谈双胎输血综合征漏诊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7|浏览量:8|来源:大象康法
路北区医疗律师谈双胎输血综合征漏诊
近年来,随着双胞胎妊娠的增多,胎儿在子宫内的发育问题也逐渐引起了医学界的广泛关注。双胎输血综合征(Twin-to-Twin Transfusion Syndrome,简称TTTS)作为双胞胎妊娠中的一种严重并发症,其发生率虽低,但后果却十分严重,可能导致胎儿死亡或严重残疾。在司法实践中,因TTTS漏诊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探讨此类案件的法律问题。
一、案情概述
本案发生于某市路北区,患者为一名28岁的孕妇张某,因自然受孕怀有双胞胎。在妊娠中期,张某到某三甲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医生通过超声波检查发现双胞胎存在发育差异,但未进一步诊断是否为TTTS。随后,张某因胎动减少再次到医院就诊,医生仍然未明确诊断TTTS,而是建议张某观察等待。遗憾的是,张某随后因胎心减速再次入院,最终诊断为TTTS,并紧急进行了剖宫产手术,但其中一个胎儿已经因缺血缺氧导致严重脑损伤,出生后被诊断为脑瘫。事后,张某以医院漏诊TTTS导致胎儿损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疗纠纷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疗纠纷案件的核心在于确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是否导致了患者的损害后果。在本案中,医院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是争议的焦点。
根据《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本案中,医院在张某的产前检查中未能及时发现TTTS的征兆,未尽到合理的诊疗义务,导致未能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从而加重了胎儿的损害后果。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医疗行业的诊疗规范,构成了医疗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122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在本案中,医院在诊断过程中未向张某充分说明双胞胎妊娠的风险,也未告知张某可能存在TTTS的可能性及后果,导致张某在后续妊娠过程中未能及时采取预防措施。这种知情权的剥夺,进一步加重了张某的精神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本案中,张某因医院的漏诊行为导致一个胎儿脑瘫,另一个胎儿不幸夭折,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因此,张某有权要求医院赔偿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院判决与处理结果
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胎儿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律师观点
作为路北区医疗律师,我们认为,在双胞胎妊娠中,TTTS的发生虽属罕见,但医院仍应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检查和诊断。医生在面对双胞胎妊娠时,应特别注意胎儿的发育差异,及时发现并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医院应当加强产前检查的规范性,确保孕产妇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得到充分保障。
本案的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也为医疗机构敲响了警钟。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守诊疗规范,加强与患者的沟通,避免因疏忽大意导致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在妊娠期间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兼顾法律与医学的双重视角,既要严格依法判断医疗机构的过错,也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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