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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医美机构被处罚!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24|浏览量:1|来源:本站
案例参考:广东法院网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见过不少在街边派发美容体验券的现象。很多人觉得非常便宜,于是就会忍不住去体验一下。有些美容店,体验了不合适,就可以走。而有的美容店,很可能到处是“坑”。2020年6月至8月,黄某等设···
强迫交易?医美机构被处罚!

案例参考:广东法院网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大家都见过不少在街边派发美容体验券的现象。很多人觉得非常便宜,于是就会忍不住去体验一下。

有些美容店,体验了不合适,就可以走。而有的美容店,很可能到处是“坑”。

2020年6月至8月,黄某等设立某美容店,伙同他人在门店外发放免费美容体验券,将顾客诱骗至店内进行皮肤护理,美容师以测试皮肤为由,在顾客面部涂抹“排毒膏”,致顾客面部局部变黑,后恐吓其使用该店的原液方能清洁,否则会导致长痘、长斑等皮肤问题,迫使顾客继续付费接受服务;或在服务需要祛痘、祛斑、祛胎记的顾客过程中,以顾客面部有灼痛感为由要求其选择贵的产品,否则留疤不负责,迫使顾客购买该产品。

被告人黄某等以上述方式强迫12名被害人消费,金额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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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后续,经过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黄某等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小颜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在本案中,黄某等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多次强卖商品及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小贴士】

如果在路边看到领免费美容体验券,到店免费进行美容活动的。大家一定不要贪图便宜,要多加提防。不然,很有可能会掉入陷阱。

万一真的遇上这种情况,千万不要自认倒霉,“听话”付钱。而要运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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