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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诊死亡】进食变质西瓜,腹痛入院后猝死!医院为何赔偿2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0|浏览量:0|来源:本站
冠状动脉性猝死是心源性猝死中最常见的一种。发生猝死有两种情况:①在某种诱因作用下发作。②有的患者无明显诱因,在夜间睡眠中发病。【案情简介】2021年6月6日11:30分左右,郭某因腹痛伴恶心呕吐10小时余,前往医院,入急诊科就诊。患···
【漏诊死亡】进食变质西瓜,腹痛入院后猝死!医院为何赔偿27万余元


冠状动脉性猝死是心源性猝死中最常见的一种。发生猝死有两种情况:①在某种诱因作用下发作。②有的患者无明显诱因,在夜间睡眠中发病。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6日11:30分左右,郭某因腹痛伴恶心呕吐10小时余,前往医院,入急诊科就诊。患者自诉于昨日进食冰箱中变质西瓜及凉汤后,出现腹痛伴恶心呕吐,呕吐两次(呕吐物为胃内容物)未做特殊处理,自行在家中休息,今晨症状加重,为求诊治前往某门诊就诊后,某门诊要求转上级医院就诊,便前往医院就诊。

郭某入科后,医院为其开通静脉通道,行心电图检查示:窦性心律过缓;抽血完善相关检查:血常规、电解质、心肌酶、胸部及腹部CT等。

在行CT检查过程中,郭某出现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点头呼吸,四肢冰凉,血压测不出。医院立即组织抢救,给予心肺复苏,持续胸外按压,清理口鼻咽分泌物,高流量吸氧,请相关科会诊,请麻醉科行气管插管术后气管插管接简易气囊辅助呼吸,呼吸道可吸出大量痰性分泌物,急查心电图显示心室颤动,电除颤360J除颤1次,反复给予肾上腺素1㎎静脉注射,多巴胺40㎎静点,碳酸氢钠注射80ml缓慢静推,患者病情无明显改善,生命体征仍未恢复,持续胸外按压,继续给予心肺复苏术,反复给予肾上腺素注射液1㎎静脉注射,病情仍无改善。

13:53分,复查心电图示呈一条直线;反复向家属交代病情后,家属要求积极抢救;15:22分,郭某意识丧失,双侧瞳孔等大等圆散大固定,约7mm,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心跳停止,大动脉搏动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初步诊断:1.猝死;2.腹痛待查;3.主动脉夹层?抢救结果: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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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本以为只是因为进食冰箱中变质西瓜及凉汤后,简单的腹痛呕吐,可没想到人就这样没了。为了弄清楚郭某的死亡原因,郭某家人同意对郭某进行尸检,通过尸检,得出鉴定意见:郭某死亡原因符合冠状动脉性猝死。

想到医院曾为郭某做了四次心电图检查,但还是没查出郭某的问题,且在未明确检查结果的时候,就为郭某输液等。郭某家人便把医院诉至法院。

2022年2月14日,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郭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郭某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医院对郭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郭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郭某自身疾病为主要原因,医方诊疗行为为次要原因,按其原因力大小,认为医方参与度为25%。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1.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郭某家属赔偿各项损失277,475.88元

2.驳回郭某家属其他诉讼请求。

后续,医院不服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但法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方的病历资料未详细记录患者病史(既往史),未做鉴别诊断,静脉输液液体无法查明,知情告知书无病人及家属签字。可以得知初步诊断采取的治疗措施未告知患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冠状动脉性猝死是心源性猝死中最常见的一种。饮酒、劳累、吸烟、运动、争吵、斗殴等,都有可能诱发猝死。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知道不良生活习惯(饮酒、吸烟)和情绪对疾病的影响,并控制血压、平衡饮食,注意防止冠状动脉性猝死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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