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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呢?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30|浏览量:0|来源:本站
【医疗纠纷律师】上次说到了,发生医疗事故,是不是只需要“一赔了之”?然后说到了,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轻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重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呢?《刑法》第335条,专···
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呢?

【医疗纠纷律师

上次说到了,发生医疗事故,是不是只需要“一赔了之”?然后说到了,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轻则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重则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罪”呢?

《刑法》第335条,专门对医疗事故罪进行了规定。

(一)医疗事故罪概念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医疗事故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不构成犯罪。这里的规章制度,是指与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的诊疗护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诊断、处方、麻醉、手术、输血、护理、化验、消毒、医嘱、查房等各个环节的规程、规则、守则、制度、职责要求,等等。医疗事故案件中常见的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有:错用药物、错治病人、错报输血、错报病情、擅离职守、交接班草率、当班失职等。诊疗护理常规,是指长期以来在诊疗护理实践中被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与惯例。各项诊疗操作和护理,均有一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这些规程是为了保障操作稳准,避免失误而制定的,在诊疗操作和护理工作中必须遵照执行,否则就有可能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危害结果的大小是衡量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区分罪与非罪的客观标准,构成本罪在客观上必须要求发生了病人重伤或死亡的结果。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是指二级医疗事故和三级医疗事故。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造成就诊人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医疗伤亡结果之形成不同于一般加害事件之处在于,后者是加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人体机体损伤,而前者则多是由于医疗措施未能有效阻止病情发展而导致病情恶化而引起伤残或死亡,或者是医疗措施对人体侵害直接引起病人伤亡,或者由于医疗措施客观上加重了病情,促使病人伤亡,可见医疗伤亡结果的出现既同原患疾病有关,又同医疗行为有关。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是指具有一定医学知识和医疗技能,取得行医资格,直接从事医疗护理工作的人员,包括医院医务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者。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在这里,本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即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

(三)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四)医疗事故罪量刑标准

犯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可见:医务人员只要客观上存在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中规定的7条“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之一,且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就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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