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事故】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心源性猝死!社区卫生服务站赔4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01|浏览量:1|来源:本站
心源性猝死 ,又称心脏性猝死,是猝死的一种类型。指急性症状发作后突然发生的以意识骤然丧失为特征的、由心脏原因引起的自然死亡。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17日17时40分,张某因身体不适,前往社区卫生服务站就医并输液治疗,其门诊病历中载明:“患者张某,女,70岁,主诉:头晕头胀一天,恶心未呕吐,自行口服降压药未见好转。初步诊断:高血压,给予静滴甘露醇、丹红治疗。”
张某进入卫生服务站后,并没有医生进行现场诊察,是由护士通过与医生电话联系,按照医嘱为张某注射药物。注射过程中,张某出现不适并且呕吐,社区卫生服务站出具门诊病例载明:“主诉:患者输液中出现呕吐,现病史:患者高血压在门诊输液甘露醇过程中出现呕吐休克症状。初步诊断:药物过敏?心肌梗死,给予皮下注射肾上腺素、静滴地塞米松等治疗”。
18:45分,张某倒地,意识不清,护士对其进行胸外按压,并拨打抢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后接手进行抢救并进行转送。18时55分到达市第二医院,市第二医院出具的院前急救出诊记录载明:“19:19心电图呈直线,全心停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021年10月19日,卫生健康局为查明张某死亡原因,委托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尸体进行尸检,得出鉴定意见:“根据尸检所见及相关鉴定材料,死者张某符合在输液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左冠状动脉在轻度狭窄的基础上伴发强烈痉挛心肌急性缺血缺氧,发生心源性猝死”。
【维权过程】
后续,因为未能协商妥当。张某家属便将卫生服务站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家属申请对卫生服务站对死者张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卫生服务站为张某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过失诊疗行为与其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和鉴定意见后,法院酌定由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25,967.52元;
二、驳回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就是卫生服务站认为,本次事故发生在2021年,应该参照2020年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案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即为2021年度,故本案计算赔偿数据应以2021年城乡统一数据作为标准。
【小贴士】
如果患者在输液的过程中发生过敏反应,需要立即停止输液,随后给予心率、血压、脉搏、动脉血氧饱和度、尿量、体温等监测。根据患者输液发生过敏反应的类型,及时给予相应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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