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节育环途中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医院赔25万余元!-医疗纠纷律师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10|浏览量:1|来源:本站
育龄期的妇女,有一部分人为了达到有效避孕的目的,经常会采取各种方法来避孕。其中,在宫内放置节育环,就是一种很常见的避孕方式。过了育龄期,进入绝经年龄后,大部分人就会选择将宫内节育器取出。
很多人觉得这种避孕方式很安全,殊不知,手术都是有风险的。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9日,项某因“绝经8年余,要求取环”,入住A医院取节育环,初步诊断:1.子宫内节育器嵌顿,2.子宫内节育器移位,3.子宫肌瘤。
1月20日13时40分入手术室,14时07分全身麻醉成功后手术开始,14时16分项某突然出现抽搐,面色青紫,立即停止手术操作,予以抢救,于16时18分抢救无效死亡。
经a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死因分析鉴定,受检者项某死因符合药物过敏反应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维权过程】
后续,因为与医院未能沟通协商妥当,项某家属便找到了我们。希望在我们的帮助下,为家人寻求一个公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项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就“A医院为项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A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A医院使用的咪唑安定、舒芬太尼、丙泊酚、依托咪酯、头孢呋辛与项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
经双方协商一致,b鉴定中心作出了鉴定意见:
(一)A医院在为项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有过错。A医院尽到说明义务、取得患者或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二)A医院在项某进入手术室至死亡之间的诊疗行为与项某死亡之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判断,原因力大小也无法判断。
(三)A医院使用的咪唑安定、舒芬太尼、丙泊酚、依托咪酯、头孢呋辛与项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具体是由哪一种药物引起项某的过敏性休克无法判断,原因力也无法判断。
考虑到因为A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保存不完善以及麻醉记录不清楚、麻醉记录原件遗失等原因,导致无法判断具体是由哪一种药物引起项某的过敏性休克,原因力也无法判断等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对项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项某家属因项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7377.55元;驳回项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对病历资料的权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本案中,A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保存不完善以及麻醉记录不清楚、麻醉记录原件遗失等,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取环看似小事,但要出了问题,后果也是很严重的。要注意这些事项:
1.闭经半年,或者月经紊乱的围绝经期,如果没有手术禁忌的人,应该尽早取出宫内节育器。
2.各种内外科疾病的急性阶段,需待治愈或病情稳定后再手术。如果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要适当控制血压后,再施行手术,以免发生心脑血管意外。
3.生殖器官炎症期,需要治疗后再行手术。
4.每个人的情况不一样,如果取环困难的人,必要时需要住院,以及采用宫腔镜取出术。但也有些人,可能终生无法取出宫内节育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