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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后残疾】赔94万余元!左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手术后成四级伤残,医院做错了什么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2|浏览量:0|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该都听过这样一句话“左眼跳财,右眼跳灾”,当眼皮跳起来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用这句话来解释。可是,有些时候,面部的肌肉抽动,很可能是疾病的表现,不可小视......【案情简介】2018年9月25日,刘某因···
【术后残疾】赔94万余元!左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手术后成四级伤残,医院做错了什么

【亲办案例

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应该都听过这样一句话“左眼跳财,右眼跳灾”,当眼皮跳起来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用这句话来解释。

可是,有些时候,面部的肌肉抽动,很可能是疾病的表现,不可小视......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5日,刘某因“左侧面部肌肉不自主抽动2年余”,到A医院就诊。进行相关检查后,2018年9月30日,A医院邀请院外医务人员,为刘某进行了“左乙状窦后进路面神经根梳理微血管减压术”,术中诊断:左侧面肌疼挛。

术后,刘某返回病房继续观察治疗。

2018年10月2日,刘某的颅脑平扫检查报告单示:面肌痉挛微血管减压术后改变,颅内多发积气;右侧颞枕叶片状低密度影,脑梗塞可能,请结合临床。

2018年10月15日,颅脑CT检查报告单示:面肌痉挛微血管减压术后改变;右侧颞枕叶团片状低密度灶较2018-10-2片改善,请结合临床。

2018年10月16日,刘某从A医院出院,出院诊断:1.面肌痉挛;2.慢性胃炎;3 脂肪肝;4.高脂血症;5.高尿酸血症。

2019 年5月 17 日,刘某因“头昏、头晕伴肢体麻木、活动不利半年余,加重1天"至B医院就诊治疗,治疗后,于2019年5月26日出院,出院西医诊断:1脑梗死;2.高血压3级高危组;3.高尿酸血症;4.胆囊炎;5脂肪肝;6.窦性心动过绶。

2019年7月19日,刘某因“左侧肢体麻木11个月,加重3天”至C医院就诊,入院诊断:脑梗塞后遗症,行相关检查治疗后,于2019年7月27日出院,出院诊断:1.脑梗后遗症;2、脑动脉供血不足;3.腰椎间盘轻度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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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长时间的辗转治疗,本以为会慢慢恢复,结果刘某反倒变成了生活不能自理的状态,给自己和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他们迫切地想知道,刘某目前的情况,与医院到底有没有关系。

打听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专做医疗官司,于是,刘某家人便找到了我们。

我们马上让刘某家属对三家医院的就诊病历资料进行了封存,收到病历资料后,立即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的成员共同进行评估。评估后发现,首诊医院(A医院)确实存在问题。

经过a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2018年10月2日颅脑CT检查有“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塞”,医方未给予重视,未见相应专科会诊、诊断及治疗处理,2018年10月16日办理出院,出院时未见相应脑梗塞的诊断及出院后相应脑梗塞的治疗建议,对其“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塞”的早期诊断存在漏诊,对其相关治疗存在延误。医疗方存在的过错与刘某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为主要因素,过错比例为60%左右。

经b鉴定中心鉴定:1.刘某构成四(肆)级伤残;2.刘某后期治疗费用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3.刘某此次损伤后生活不能自理,需他人护理;刘某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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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裁判】

最终,根据责任认定比例,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41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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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此前刘某颅脑CT检查有“右侧颞枕叶大片状脑梗塞”,但A医院未给予重视,未见相应专科会诊、诊断及治疗处理,存在漏诊,对患者相关治疗存在延误,最终导致严重后果,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引发面肌痉挛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

1.某种压迫使面神经传导发生病理性干扰。

2.特发性面神经瘫痪。

3.外伤肿瘤或外科手术后。

4.阴亏或体弱气虚。

当面部出现不自觉抽动,且休息后不见好转,情况愈发严重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及时到医院就诊,以免耽误最佳治疗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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