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前未告知风险是否属于医疗过失?医疗纠纷律师解读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2|浏览量:0|来源:本站
核心问题: 医务人员在手术前未告知患者相关风险,是否构成医疗过失?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负有明确的告知义务。
法律依据与关键区分
告知义务的强制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未告知风险的后果:
医疗纠纷律师明确指出: 如果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告知义务(特别是未告知手术风险),并因此造成患者损害的,这属于“医疗过错”,而非通常所说的“医疗过失”。
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情况例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此时告知义务的履行受到限制。
“医疗过失”的常见情形(律师解析)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医疗过失通常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疏忽或技术原因导致的不良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技术过失:
指医务人员根据其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患者产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患者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危害结果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指在医疗过程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患者的危害结果,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关键结论(律师强调)
未履行术前风险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定性为“医疗过错”,医疗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这与上述因技术、经验不足或疏忽导致的“医疗过失”(技术过失、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在法律性质上有所不同。
知情同意权是患者的重要权利,充分告知风险是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事务所提示: 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医疗纠纷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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