脐带出血,婴儿出生13天后夭折,医院赔偿71余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03|来源:李军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4月12日,李某怀孕到宾川县某医院待产。入院诊断为:G2P1孕35﹢5W头位待产、胎膜早破。
2017年4月13日19时48分,李某顺产娩出一活女婴,重2500g,状况良好。
2017年4月13日23时48分,女婴出现皮肤苍白、呻吟、呼吸困难转入该院新生儿监护室。诊断为:
1、失血性休克。
2、新生儿脐带出血。
3、新生儿失血性贫血。
4、新生儿××。
5、早产儿。
6、产瘤。
医学释法:新生儿脐带的观察和护理是产科基础护理之一,脐带出血致死亡的情况较为少见,新生儿出生后如果出现脐带出血的情况,院方一定要小心护理,避免像以下这个案例一样出现不可挽回的过错......
2017年4月15日因“出生后面色惨白、呻吟、硬肿1天余,抽搐1次”从宾川县某医院转院至大理州某医院救治。
2017年4月26日零时40分,李某之女救治无效死亡。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之女死亡原因为脐带出血、失血性休克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司法鉴定意见
案件诉至法院后,我方即向法院申请对宾川县某医院和大理州某医院的诊疗行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鉴定中心陈述我方观点,同时提供相关医疗证据,最终鉴定意见认可我方意见:
1、宾川县某医院未严密观察,未及时发现新生儿脐带出血,重新结扎无结扎记录,诊疗过程存在明显过错;
2、患儿转入新生儿监护室后,已处于休克状态,宾川县某医院抢救休克不及时,措施不到位。
3、宾川县某医院存在扩容、输血不及时,补液量不足。
宾川县某医院诊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与李某之女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之女转入大理州某医院治疗时,已处于失血性休克不可逆转期,病情极度危重,频临死亡。医方的处理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
法院判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宾川县某医院承担100% 的赔偿责任,赔偿李某各种经济损失71万余元。
医疗纠纷律师释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若案件的损害后果是患者的死亡,尸体解剖对于患方的维权是至关重要的,此举能够发现患者死亡的真正原因,从而判断是否存在误诊、漏诊及延误治疗等。该案通过尸体解剖最终查明患者死于脐带出血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解剖结果对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该案中存在漏诊以及延误治疗上起到了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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