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移送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207|来源:药品条例
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移送标准
销售假药容易造成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严重者会造成消费者死亡的严重后果,那么,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移送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在查获的以下涉嫌犯罪案件时,要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进行移送,具体如下。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2)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3)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4)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5)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6)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7)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8)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情节严重的;
(9)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移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2)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安全指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可能对人体构成伤害或者潜在危害的;
(2)用于诊断、监护、治疗的有源医疗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3)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适用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4)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过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5)进入人体的医疗器械的有效性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导致治疗、替代、调节、补偿功能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可能造成贻误诊治或者人体严重损伤的;
(6)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4、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
(1)造成他人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2)造成他人容貌毁损或者皮肤严重损伤的;
(3)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5、生产、销售假药案。生产假药、销售假药存在主观故意的,应予移送。
6、生产、销售劣药案。生产、销售劣药,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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