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及承担责任——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24|浏览量:2|来源:本站
所谓医疗过错,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错误医疗行为,致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后果。医疗过错的表现多种多样,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表现有:侵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伪造、涂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等。
今天,说的是“伪造、篡改病历资料或病历材料不全”!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病历资料,是指患者在医院中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病历材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手里,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因此,医疗机构具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当前,病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篡改病历;
(2)后补病历;
(3)病历内容不全、对医疗行为未予记录;
(4)检查结果无依据;
(5)涂改不符合规定;
(6)记录时间有误;
(7)病历内容矛盾,与实际情况不符;
(8)签名问题,包括非医护人员制作和签名、非患者本人签名等等。
对病例中存在的问题,患者提出异议,医疗机构是否据此承担赔偿责任,应综合考虑。对于患者的异议缺乏证据,所提异议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规定,要求笔迹鉴定而不交纳鉴定费等,应不予支持;对病历不真实、病历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异议成立,医疗机构应承担不能鉴定而导致的对自身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异议成立但并不能直接否认病历真实性的,比如病历涂改不符合规范要求、实习生书写病历、病历记载不及时等,如果医疗行为本身不存在问题,医疗机构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问题并对患者造成损害时,医疗机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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