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儿误吸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因处置不当赔132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5|来源:本站
婴儿误吸致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因处置不当赔132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3日,叶某以停经39周,因阴道出血1小时余为主诉,入住A医院。
当日10时58分,剖腹产下一女婴小林,20时11分,小林突发神志不清,21时35分转上级医院治疗。
小林转诊至B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9年4月13日到C医院诊疗,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后转至D医院治疗。
【维权过程】
出生时候好好的一个孩子,最后却重度窒息,叶某及其丈夫难以接受。于是,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经过对“1.A医院在对小林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小林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的问题”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对患儿的诊疗过程中,医护人员未密切观察剖宫产新生儿情况,护理人员针对患儿出现喂养困难及发生误吸过程中处理不当,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误吸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并遗留小头畸形、脑性瘫等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0%—60%。
考虑到本案A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与小林的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系“临界型”因果关系,一审法院酌定A医院的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小林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25293.59元;
二、驳回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医疗纠纷中的临界型因果关系,是指医疗损害是由医疗过失和患者的自身疾病、体质等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
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以患者存在损害为前提,以损害与医疗过错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作为判定依据。如鉴定意见中出现临界型因果关系时,法院会参考鉴定意见中确定的医方责任比例范围,取一个较合理的数值,确定医方责任。
本案中,医方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临界型”因果关系,鉴定机构出具的说明中医方的参与度评定为40%—60%,法院最终判断医方的责任比例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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