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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26万余元!双胞胎死亡,为何只有一人能主张死亡赔偿金?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9|浏览量:6|来源:本站
赔26万余元!双胞胎死亡,为何只有一人能主张死亡赔偿金?【案情简介】2018年4月至9月,胡某在某专科医院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怀孕,术后宫内妊娠,双胎均存活。2019年1月31日上午8时35左右,胡某夫妇按期前往A医院处进行四维B超检查,检查过···
赔26万余元!双胞胎死亡,为何只有一人能主张死亡赔偿金?

赔26万余元!双胞胎死亡,为何只有一人能主张死亡赔偿金?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至9月,胡某在某专科医院通过辅助生育技术怀孕,术后宫内妊娠,双胎均存活。

2019年1月31日上午8时35左右,胡某夫妇按期前往A医院处进行四维B超检查,检查过程中,胎儿部分位置并未显示,A医院医生告知胡某多走动,待胎儿体位转动之后再继续检查,胡某遂于10时26分左右离开检查室,在此期间胡某小便时发现轻微出血。

胡某在休息了半小时左右后,再次进入观察室继续进行检查,而且彩超报告单上一张照片上时间显示为上午11时23分,表明第二次彩超检查又进行了30分钟左右,第二次检查后,胡某走出检查室脸色苍白,又并伴有出血情况,A医院处的医师在院内未及时联系主治医生,以及引导胡某尽快急救进行保胎治疗。直至当日13时16分,胡某才在A医院处办理入院手续,入院诊断为孕22周,阴道出血伴腹痛2小时;1、晚期先兆流产;2、双胎、3、IVF-ET术后,并告知胡某治疗过程中有保胎失败、宫内感染、难免流产等可能。

2月1日15时50分左右,胡某因咳嗽后出现阴道大量排液,后娩出一胎儿,A医院告知胡某此属难免流产并且胎儿为无生机儿,胎儿心脑肺及呼吸胃肠全身各大系统均发育成熟,在目前国内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胡某及其丈夫坚持要求保住第二个胎儿,胡某及其丈夫在病程记录上签名确认胡某有难免流产可能。

之后,A医院送胡某入产房保胎待产,胡某又于当日17时10分娩出一胎儿,应患者家属要求进行抢救,并于17时25分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2月4日,胡某出院,出院诊断为晚期难免流产。

【维权过程】

因胡某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持异议,双方前往市医患纠纷调处进行调解,2019年7月8日,市医患纠纷调处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为胡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相应的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该中心结合病历及医患双方的陈述认为:

医方对双胎妊娠行四维彩超临床价值评估不足,检查时间过长可引起胡某出现头晕、发汗、血压下降等仰卧综合症症状,如患者存在宫颈机能不全,亦可诱发先兆流产的发生,超声科医生在患者出现出血情况后未积极联系经管医生,或引导患者进行急救保胎处理,尽量避免让孕妇来回走动而加重病情;

此外,胡某住院后医方未积极分析可能病因,亦未积极进行常规阴道内诊检查,如经内诊检查后考虑存在宫颈功能不全可疑时,应嘱患者采取臀高位静卧,必要时可行宫颈缝扎术治疗,对先兆流产处理欠规范,医方未尽到不良后果的防范义务及审慎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胡某的流产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拟定过错参与度为40%-60%。

结合鉴定机构给出的过错参与度,法院酌定医疗机构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胡某夫妇因胎儿死亡的经济损失共计217960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胡某夫妇经济损失48775元;

三、驳回胡某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本案中的流产儿,是否应当认定为自然人从而计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出生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个体,至于出的原因(分娩或是流产等)、方式(自然流产或人工)不论,生是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但时间长短在所不问,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离开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

根据市妇幼保健院的病程记录,15时50分娩出的第一个胎儿,A医院告知胡某该胎儿为无生机儿,并且在国内目前医疗水平下无法存活,胡某夫妇在该病程记录上签名认可,后胡某夫妇要求保胎并将胡某送入产房待产,于17时10分娩出另一胎儿,出生时阿氏评分为1分,经抢救于17时25分死亡,也就是说第一胎出生时即为无生机儿,院方也未对该胎儿进行抢救措施,胡某在病程记录上签名也未对第一胎流产提出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该胎儿出生时没有生命体征;而第二胎经十五分钟抢救,阿氏评分为1分,即在脱离母体时尚有一定的生机,能够独立呼吸,其符合出生的两个要件,根据规定,其当然享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对第二个娩出的婴儿应当计算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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