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因过错赔6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13|来源:本站
新生儿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因过错赔67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18日8时44分,潘某因分娩在A医院妇产科住院,产下一子杨某。
杨某出生后当天,转B医院治疗,10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窒息;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呼吸衰竭;4、新生儿酸中毒;5、新生儿心肌损害;6、新生儿臂丛神经麻痹;7、新生儿颅内出血等”。
此后,杨某随其母亲潘某赴上海多家医疗机构诊治,被诊断为“分娩性臂丛神经损伤(右)等”。
2020年10月9日开始到2023年3月9日前,潘某曾数十次带杨某往返上海,进行康复治疗,辗转四家医疗机构门诊为杨某问诊近百次。
【维权过程】
经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医院方在对潘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患儿杨某右侧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以同等至主要之间为宜。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认定由A医院承担80%赔偿责任。
后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杨某的伤残等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意见:杨某构成5级伤残,护理期150天、营养期90天。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杨某各项损失合计674232.18元;
二、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在本案中,杨某方要求按照上海市标准计算杨某伤残赔偿。杨某虽然办理了居住证,但其是为就医临时方便,不是为了工作生活的永久居住之意,且原告没有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系上海市的诸如房屋租住合同、水电费和物业费等生活消费的凭证证据,故杨某方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相关权益按照受诉地法院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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