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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肉切除纠纷】赔16万余元!结肠息肉切除术后久未痊愈,患者将首诊医院诉至法院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06|浏览量:0|来源:本站
结直肠息肉(俗称肠息肉)是局部黏膜增生肥厚而形成的黏膜隆起样病变,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但结肠息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癌前病变,目前已明确大约90%的结肠癌都是从息肉一步步演化过来的,而最高23%的息肉会发生癌变。【案···
【息肉切除纠纷】赔16万余元!结肠息肉切除术后久未痊愈,患者将首诊医院诉至法院

结直肠息肉(俗称肠息肉)是局部黏膜增生肥厚而形成的黏膜隆起样病变,大多数情况下没有明显的临床症状。但结肠息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癌前病变,目前已明确大约90%的结肠癌都是从息肉一步步演化过来的,而最高23%的息肉会发生癌变。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7日,王某因间断腹痛、腹泻半年,加重伴反酸、暖气10天,到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结肠息肉、直肠息肉、慢性结肠炎、糜烂性胃炎、胃息肉、食管憩室、十二指肠球炎。入院当天,A医院为王某行无痛肠镜下结肠息肉切除手术。但手术过后,王某始终不见好转。

2020年11月29日,王某转院到B医院就诊,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当日行腹腔镜探查术、腹腔冲洗引流术、乙状结肠造口术。2020年12月14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壹个月,半流食贰周。2.按时返院还纳造口。3.定期复查。4.病情变化随诊。

2020年12月18日,王某因为不舒服,又到C医院就诊,诊断为结肠穿孔、结肠造瘘术后,同年12月30日好转出院。出院注意事项:按时换药、定期复查。2.定期化疗。3.病情变化随诊。

2021年8月15日,王某为求还纳结肠造口,再次到B医院就诊,诊断为乙状结肠造口状态、阑尾术后、结肠造口状态,同年8月30日好转出院。出院医嘱:1.全休壹个月,半流食貳周。2.按时换药、拆线。3.定期复查。4.病情变化随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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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个手术,不仅没有好转,还让自己反复进出医院进行治疗。王某觉得是因为A医院在为自己诊疗的过程中出了问题,才造成了如今的局面。在和A医院沟通未果之后,便把A医院告上了法院。


【司法裁判】

在诉讼中,王某申请了司法鉴定,2021年12月6日,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1.A医院在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此医疗过失行为与王某乙状结肠破裂、结肠部分切除、乙状结肠双腔造口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同等因素。2.王某结肠部分切除构成九级伤残。3.王某误工期为365日。4.王某的护理期为120日。5.王某的营养期为240日。”

根据鉴定意见,法院作出了判决:由A医院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王某赔款167,925.73元

作出判决后,A医院不服判决,又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最终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本案中,在二审阶段,A医院请求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王某承担抵扣后的赔偿款或者将案子发回重审。抵扣金额为A医院为王某在C医院第一次住院垫付的55,597.85元,加上第二次住院垫付的3万元医疗费的50%,一共42,798.93元。

但是,一审中,王某的诉讼并未请求赔偿该部分医疗费,且一审未提出反诉,此诉求属于二审程序中增加的诉讼请求,王某不同意调解,A医院就只能另行起诉。


【小贴士】

肠镜下发现并切除有恶变风险的息肉,是防止息肉癌变的最佳手段。日常生活中,大家一定要按时体检,尽早发现问题,尽早解决。

尤其是以下人群,一定要严格进行结肠癌筛查:

①曾有结肠癌病史;

②直系亲属有结肠癌病史者;

③曾有结肠癌癌前疾病者,比如:结肠腺瘤、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血吸虫病等;

④有便血、黏液便,反复腹痛、不明原因贫血或体重下降等症状;

⑤50-75岁人群。这一部分人群,无论身体有没有不适,都应该进行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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