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34万!入院诊断为家族性结肠息肉病,术后出现系列症状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0|浏览量:3|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赔34万!入院诊断为家族性结肠息肉病,术后出现系列症状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27日,王某因“体检发现结肠散在息肉1月余”至A医院处就诊,初步诊断:家族性结肠息肉病。
王某入院后,A医院于9月30日为其实施“腹腔镜下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肛吻合+回肠造瘘术”,术后给抗炎补液治疗。
11月4日,王某出院。
术后,王某持续小便量少,进食食物直接从造瘘口排出,出现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为求进一步诊治,王某便到B医院住院治疗,进行一系列治疗后,症状无明显缓解,后至C医院住院治疗,症状缓解仍不明显。12月28日,王某出院。
12月31日,王某至D医院就诊,医方予抑酸、解痉及消炎、护肝、调解胃肠功能等药物对症支持治疗。
2021年2月19日,D医院为王某行“小肠造口回纳+造口修补+胆囊切除+肠粘连松解+腹腔冲洗引流术”,3月9日出院。
4月15日,王某至D医院行小肠气钡双重造影DDR示:检查所见:临床诊断小肠造口回纳术(空肠回纳术)后2月,现要求行小肠气钡双重造影检查。钡头依次通过十二指肠、空肠及回肠……大约20分钟钡头达直肠下段(直肠残段)内,空肠吻合口及回-直肠吻合口观察不清。影像学意见:1.小肠功能亢进,请结合临床;2.十二指肠降部内侧缘憩室形成,其余小肠未见明确器质性病变;3.空肠-空肠吻合、回-直肠吻合术后,吻合口均观察不清。后王某间断在医院门诊就诊和复查。
2022年6月12日,王某因“全腹胀痛伴恶心、呕吐1天”至E医院就诊,于6月22日好转出院。
9月21日,王某因“左下腹胀痛伴恶心、干呕1天”,再次到E医院就诊,于9月27日好转出院,诊断:1.肝功能不全;2.胃肠功能紊乱。
截至起诉,王某腹部疼痛和胃肠功能紊乱还时有发生。
【维权过程】
术后造成了这样的后果,不仅受罪,还花了很多钱持续治疗。王某认为,是A医院在提供诊疗服务的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疏忽大意,未尽到注意及相应的诊疗义务,术中操作方式不当,导致自己短肠综合征、胃肠功能紊乱等,丧失康复机会。
因为未能和A医院协商妥当,于是王某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A医院为王某提供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是否尽到说明义务、取得王某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若存在过错,王某的伤残等级程度,后期医疗费用评估,护理期、营养期分别是多少;A医院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
1.损害后果:王某失去康复机会(腹腔镜下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肛吻合+回肠造瘘术后发生短肠综合征)。
2.A医院诊疗行为分析。
(1)违反告知义务。医方2020年9月30日拟对王某实施手术治疗前,未预见到可能发生短肠综合征手术并发症的风险,也并未向患方充分告知这一风险,医方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2)违反注意义务。根据D医院2021年2月7日影像学资料证实王某十二指肠降部内侧缘小憩室形成,十二指肠及空肠未见明确器质性病变,空肠下部上端以远小肠未显影;2021年2月19日手术记录记载,王某的造口近端距离屈氏韧带约60cm左右。上述资料证实医方在2020年9月30日在对王某进行回肠造瘘时,其所选造瘘位置不当,导致术后能利用小肠不足1.2米,致使短肠综合征的发生。术后第三天(2020年10月3日)王某出现腹泻,腹痛等肠道症状,但是医方直至出院,都并未考虑到短肠综合征的可能性,并积极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从而实施更为有效的治疗方式以改善王某病情。
3.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王某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的损害后果,系腹腔镜下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肛吻合+回肠造瘘术的后遗症,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王某存在家族性结肠息肉病、结肠管状绒毛状腺瘤的自身疾病,具有行“腹腔镜下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肛吻合+回肠造瘘术”手术治疗的指征。接受手术必然应承担发生手术并发症的风险,上述原因是王某损害后果的自身因素。但医方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告知义务及注意义务的过错,上述过错的存在导致医方对王某实施的手术操作存在不当之处,且在术后并发症发生后未能及时寻找病因及选择合理有效的治疗措施。医方的过错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得出鉴定意见:
1.A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行为与王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系主要原因。
2.伤残程度评定。王某目前的损伤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关伤残等级的评定要求。
3.后续诊疗项目评定。后续需定期复查胃肠功能。
4.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根据相关规定,综合评定其护理时限为160日,营养时限为160日。
最终,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349632.51元;
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判断手术并发症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要关注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是否对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做出了预见。如未能预见的情况,说明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结果预见的义务。
2.医务人员是否将有可能的并发症告知了患者,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
3.医务人员所采取的诊疗措施,是否在尽可能地避免并发症发生。当并发症发生的时候,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防止并发症损害的扩大。
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相关鉴定才可以认定。如果医疗行为没有过错,也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即使发生手术并发症,也不会被认为医疗事故。
本案中,王某术后出现短肠综合征的损害后果,系腹腔镜下全结肠、直肠切除+回肛吻合+回肠造瘘术的后遗症,为可以预见、可以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但医方未能及时寻找病因及选择合理有效的治疗措施,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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