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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入院治疗,一周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7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8|浏览量:6|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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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入院治疗,一周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7万

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入院治疗,一周后死亡,医院因过错赔37万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0日晚上,李某因右上腹痛2天,至A医院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诊断为:1、急性胰腺炎;2、胆囊颈部结石嵌顿并胆囊炎,肝内外胆管轻度扩张;3、两侧胸腔少量积液;4、腹壁皮下组织水肿,诊断急性胆源性胰腺炎,急性梗阻性胆管炎,胆囊结石伴有急性胆囊炎。

5月17日,李某出现腹部不适,后经A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晚11点25分死亡。

李某家属认为,李某死亡主要是由于A医院采取的治疗行为不当导致,故向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医疗纠纷调解申请。经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别委托,a司法鉴定中心就李某的死因作出了鉴定意见并制作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某死因为在胆管结石、急性胆囊炎的基础上,继发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腹膜炎致猝死。

b司法鉴定所就“A医院对李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作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A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李某猝死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至同等因素。

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无法达成协议,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向李某家属下发了《医疗纠纷终止调解通知书》,表示决定终止纠纷调解,建议双方选择其他途径妥善解决。李某家属遂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A医院对b司法鉴定所所作鉴定意见书的三性有异议,故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要求鉴定事项:A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死者李某的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以及A医院的过错参与度。经法院委托,c鉴定中心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A医院在为患者李某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为次要因素(建议参与度拟为30%-40%)。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A医院对李某家属主张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家属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8552.4元;

二、驳回李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在本案中,医患双方正是调解不成,后李某家属选择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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