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尸检医疗纠纷】患者身故后家属拒绝进行尸检,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判了!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8|浏览量:0|来源:本站
尸检即尸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行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尸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而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无法替代的作用。
【案情简介】
2018年10月8日,李某因“右侧腰部疼痛1月余”,前往A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1.右肾多发结石并积液;2.右输尿管上段结石。
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2018年10月17日,插管全麻行右输尿管镜检+气压弹道碎石取石术+支架置入+右PCNL术,术程顺利,李某返回恢复室,予抗感染对症治疗、抗休克支持治疗。
当日20:50,李某突然出现血压低,术后留置尿管引流出淡红色液约200ml,考虑感染性休克,立即复查血气分析、血常规等,行颈静脉置管等,李某病情转稳定,神志昏迷,于当日21:50再次出现血压降低,监护仪提示窦性心律,予输血等对症支持治疗。
2018年10月18日,李某经抢救后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显示波为直线,宣告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1.尿源性败血症;2.感染性休克;3.DIC;4.右肾多发结石并积液;5.右输尿管结石;6.双肾切开取石术后;7.左侧经皮肾镜碎石术后;8.胆囊结石;9.子宫肌瘤术后。死亡原因为:1.尿源性败血症;2.感染性休克;3.DIC。
【维权过程】
手术过后,人就这样没了,李某家人难以接受。遂把A医院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家属申请进行医疗损害过错鉴定,一审法院先后依法委托5家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鉴定中心均表示不予受理,作出退案处理。原因主要集中在:1.死亡病例无、未做尸体检验。2.案情复杂、鉴定中心技术力量有限。
一审庭审中,李某家属确认A医院已告知家属可以进行尸检,但家属方认为,其对A医院所告知的李某的死亡原因并无异议,故其不申请尸检。对于没有在“关于是否尸检的《告死亡李某亲属书》上签字”的原因,李某家属表示,因为当时已经与A医院发生纠纷了,故觉得是否签名、是否做尸检都无所谓。
【司法裁判】
结合相关证据,综合考虑案情以后。一审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续,李某家属不服判决,又向法院提起上诉。
但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故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的规定;(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检的规定。”
本案中,李某去世后,A医院已书面建议李某家属进行尸检,李某家属认为其对死因无异议且已经与A医院发生纠纷,故不进行尸检,故本案并非因A医院未尽提示义务,而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无法认定A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据此认定由A医院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小贴士】
在日常的诊疗活动中,患者忽然死亡,有时候是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导致的,有时候则是因为患者的体质特殊,或者是自身存在一些疾病。当死亡原因不明确的时候,尸检就是一个重要的查明患者死亡原因的方式。
但是,很多人由于传统习俗和观念的影响,往往会拒绝尸检。那么,在做鉴定的时候,鉴定机构就会因为未行尸体解剖,无法得出客观结论而不予受理。如果是患方原因导致未行尸体解剖,法院的判决结果就对患者不利,如果是由于医疗机构的原因导致的,法院一般情况会推定医院承担责任。
所以,做不做尸检,是一个很重要的决定,大家要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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