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医疗纠纷律师解析: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免责情形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8-11|浏览量:1|来源:本站
在现实社会中,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通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免责。那么《民法典》中规定的医疗机构免责情形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小编为读者进行详细解答。
医疗机构可免责的常见情况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发生误诊等医疗相关情况时,可免责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纠纷律师表示,医疗过失的存在需以医生违反注意义务为前提。如果侵权行为的发生并非医生的注意能力所能企及,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医疗过失问题,医疗机构可免责。
2. 病人的疾病自然转归
医疗纠纷律师提到,例如长期高血压引起动脉硬化,动脉硬化又促使血压升高,医师诊断后,患者因情绪激动突发脑出血出现偏瘫,对于这样的后果,医师可以免责。
3.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医疗纠纷律师这里所说的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发生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不能避免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且这种不良后果的发生与医方是否存在过错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此时医疗机构可免责。
4. 患者一方的过错
医疗纠纷律师还表示,基于侵权法理论,医院若想免责,损害结果必须完全是由患方过错所致,否则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如果双方都有不同程度过错,则应分别从原因力及各自的过错程度两个方面来确定双方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医疗纠纷律师还提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医疗纠纷律师介绍,在前款第一项情形中,若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贵阳医疗纠纷律师所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医院发生误诊等情况时,可免责的情形包括多种,比如因患者一方的过错,像患者或者其亲属不配合治疗等情况下,医疗方没有过错的,即可免责。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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