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21|浏览量:180|来源:药品条例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首先,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即药店)必须具备以下三大方面的基本条件,即人员条件、硬件条件和软件条件,这些条件的具体要求在《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有详细的规定,请参见《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其次,向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即药店名称,因为向药监局申请填表时要有工商部门预准药店的名称手续;再次,在具备基本条件和工商部门申请预留药店的字号后需向所在地的设区市药监局提出申请;最后,药监局会在规定时间内对药店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这时药店可以正式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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