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患者小肠穿孔成玖级伤残,院方因观察不到位,赔偿10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9-01|浏览量:0|来源:大象康法原创文章
导读:病情观察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新入院患者、垂危患者、老年或幼儿患者、疑为未确诊患者、手术前后对患者更要列为重点观察对象,加强对一般状况的观察。对一般状况的观察包括患者的意识、表情、姿势、体位、饮食、睡眠等。
01【案情简介】
2019年1月22日上午8时许,高某因跌倒致伤腹部伴疼痛30分钟就诊于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腹部外伤,高血压病。立即给予完善胸腹部CT,予以硝苯地平10mg舌下含服降血压。CT结果:考虑左上肺挫伤?胆囊结石;双侧腹股沟疝。院方予以急诊留观,同时给予山莨菪碱片10mg口服止痛,丙帕他莫2g止痛(静滴Qd),间苯三酚80mg解痉(静滴Qd)。
留观后,高某于2019年1月23日9时左右回家,1月23日上午12时,高某因腹痛加重,再次来某医院就诊。行全腹部增强CT,显示:1.考虑消化道穿孔,请结合临床,建议复查;2.提示肠梗阻;3.考虑腹膜炎;4.提示双侧腹股沟疝;5.双侧胸膜增厚。于当日行剖腹探查+穿孔小肠造瘘+双侧腹股沟疝疝囊+高位结扎+盆腔引流术。本次住院29天。
2月25日,高某第二次入院,住院7天。
4月26日,高某第三次住院,于2019年4月29日全麻插管下行小肠造口回纳术,于2019年5月8日出院,再次住院12天。
02【维权经过】
多次的住院检查、手术治疗,不但给高某的身体带来不小的伤害,也对高某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于是出院后,高某提起诉讼。经市司法鉴定所鉴定,高某所受损伤评定为玖级伤残,预计后期医疗费用3000元,自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原医药费凭发票计算。高某误工期12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120天,自受伤之日起计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其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力。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酌情判定某医院对高某的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高某因自身基础疾病自负70%的责任。
03【司法判决】
根据相关证据及材料和司法鉴定意见,一审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高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097.94元。
随后高某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又提交了部分证据。但经法院审查认为,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小律释法】
本案中,高某的上诉理由是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病历本上记载的高某姓名有错字,而护士多次给药也未进行仔细查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高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医院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一审认定事实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某医院在对高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延误诊断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考虑到小肠穿孔病人早期表现可以不明显,在诊断上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原因力。
05【小贴士】
对于司法鉴定的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要结合医院实际诊疗行为、当地医疗水平和患者自身疾病来分析论证双方的责任分配比例。对于患者名字中有错别字一类的书写错误,不能认定为诊疗行为对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公司前身为云南天外天律所的高级合伙人律师团队,经过五年的专业化发展,已处理上千起医疗纠纷案件,是国内处理医患纠纷数量领先的法律服务机构,在某省首次突破三甲医院伪造篡改病历承当全责,在某省新生儿脑瘫案件中,突破鉴定责任,最终胜诉全责赔付538万金额,金额达全国同类案件之最。在2023年经过重组,将总部迁移到上海,成立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依托上海的人才和技术优势,努力成为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不二之选的专业维权平台。
下一篇:没有了!
-
肺部感染诊疗后休克昏迷为哪般?
-
血液进入呼吸道造成急性呼吸功能···
-
热灌注指征掌握不严?患者术后发···
-
病理检验取材不当,患者病情延误···
-
术后次日死亡,未行尸检,原因力···
-
腹部疼痛入院治疗,4天后死亡,没···
-
间断腹胀5年余入院治疗,入院近1···
-
开腹手术失误,患者辗转治疗8年后···
-
漏诊患者恶性肿瘤,医院被判赔偿···
-
术后发生输尿管阴道瘘,医院因过···
-
【腹痛死亡赔偿】女子突然腹痛入···
-
【医疗纠纷】“洗胃”造成痉挛性···
-
首诊医院操作不当致患者直肠穿孔···
-
赔29万余元!胆囊结石入院治疗,···
-
患者术后在医院死亡,医院不承担···
-
对胃疝入胸腔嵌顿病情认识不足,···
-
赔70万!右颈内动脉狭窄入院治疗···
-
慢性胰腺炎急性发作入院治疗,入···
-
右侧输尿管镜碎石术致输尿管损伤···
-
【肠梗阻医疗纠纷】男婴出院8日后···
-
【医疗纠纷律师】胃肠镜检查后死···
-
【术后伤残】甲状腺术后声带麻痹···
-
赔37万!进食梗阻感入院治疗,治···
-
【漏诊】无明显诱因出现发热,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