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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低血糖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因监测和治疗不到位,赔224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1|浏览量: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新生儿低血糖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因监测和治疗不到位,赔224万余元!【案情简介】2014年6月8日,王某因“停经9月余,不规律腹痛3小时”,至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G5P1孕38+2周头位单活胎分娩先兆;(2)疤痕子宫;(3)脐绕颈···
新生儿低血糖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因监测和治疗不到位,赔224万余元!

【亲办案例】新生儿低血糖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因监测和治疗不到位,赔224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8日,王某因“停经9月余,不规律腹痛3小时”,至A医院就诊,入院诊断:(1)G5P1孕38+2周头位单活胎分娩先兆;(2)疤痕子宫;(3)脐绕颈1周。

6月13日10时40分,王某经剖宫术产下一子即李某。Apgar评分:1分钟9分,5分钟10分,10分钟10分。

当天18:05,护士交接班时,发现新生儿面色青紫,立即报告医生,遵嘱面罩吸氧。

21时许,李某因“发现低血糖10小时,拒乳8小时”,由其父送至B医院处就诊,入院(初步)诊断:(1)新生儿低血糖症;(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低氧血症;(4)尿布性皮炎;(5)败血症待查。

6月14日12时18分病程记录记载:“今上午颅脑CT检查示:(1)双侧额、颞、顶叶区脑白质密度减低,考虑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改变;(2)蛛网膜下腔出血……。补充诊断: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

6月16日,王某从A医院出院,出院诊断:(1)G5P2孕39周LOT剖宫产一男活婴,足月成熟儿;(2)脐绕颈1周;(3)疤痕子宫;(4)PID;(5)叶状胎盘,胎盘粘连。

6月28日,李某自B医院办理出院,出院诊断:(1)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2)新生儿肺炎;(3)新生儿低血糖症;(4)蛛网膜下腔出血;(5)尿布性皮炎;(6)心肌损害;(7)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8)新生儿红斑;(9)先心病:房间隔缺损(继发孔型);(10)轻度肺动脉高压;(11)双侧胸腔少量积液……

2016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0日期间,李某至残疾人康复中心三次进行住院康复及多次门诊治疗,根据期间出院小结记载:“出入院诊断:小儿脑瘫弛缓型。…… 诊疗经过:1.进入项目后给予相关检查、康复评估(运动、认知、生活自理能力、言语、社交等多方面)……。出院情况:1.核心控制改善,平衡能力有改善,主动站意识增强;2.认知主动性提高,ADL能力提高……。”

此后的多年时间,李某都在持续到处治疗。

2020年12月15日至12月17日,李某在C医院住院治疗,出入院诊断为”1.脑瘫合并左侧髋关节脱位;2.脑瘫。”

【维权过程】

出生评分那么高的孩子,却成了如今的样子,且治疗多年不见好转,孩子父母十分疑惑,于是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寻求帮助。

我们在对病历资料进行详细研究和分析评估后,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

本案诉前经李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残疾人康复中心、A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原因力大小及李某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期及护理依赖程度等进行鉴定。得出1号鉴定意见书:

1.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对新生儿低血糖病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监测和治疗不到位,延误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时机”的过错;上述过错与被鉴定人李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起主要作用,A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过错参与度建议为60%-90%。(未按《指南》要求及时转入NICU新生儿科监测并完善相关检查、未静脉推注葡萄糖进行针对性治疗。同时医方在2014年6月13日13时30分后无对被鉴定人的微量血糖监测记录,生命体征各项指标记录欠缺;18时05分发现被鉴定人面色青紫症状后未再复测血糖水平,仅给吸氧治疗,延误了被鉴定人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时机。)

2.残疾人康复中心对被鉴定人李某的诊疗过程符合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

2022年8月15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李某目前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所致神经精神障碍:1.认知功能受损;2.构音欠清;3.步态不稳;4.双侧额、颞、顶叶区软化灶形成,左侧侧脑室颞角扩大;5.社会功能中-重度受损,李某目前所致神经精神障碍与2014年06月13日至2014年06月28日住院期间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有直接因果关系。

2022年9月20日,司法鉴定中心出具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1.被鉴定人李某此次损伤构成四(肆)级伤残;2.被鉴定人李某后期治疗费用,目前每年需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根据康复效果评价再确定后续康复的时间和周期;3.被鉴定人李某此次损伤自损伤之日起营养期为贰拾四个月(24个月);4.被鉴定人李某目前需他人护理,为完全护理依赖,建议护理人数为贰人。(备注:被鉴定人李某目前已满8岁,该年龄段正常儿童也需要监护人看护,帮助完成评分项目的部分项目,故建议被鉴定人成年后根据恢复情况再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后,法院酌情确定A医院对李某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各项损失2206823.6元;

二、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鉴定费17505元;

三、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四、驳回李某对康复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本案中,为查清案件事实,证实其抗辩主张,A医院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一审法院予以准许。法院最终结合鉴定人出庭陈述,综合在案证据,作出了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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