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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检未查出胆道闭锁,孩子出生后就存在一系列问题,医院有责吗?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6-19|浏览量:2|来源:本站
胆道闭锁是新生儿及婴儿期一种严重的肝胆疾病,患儿的胆道系统在出生前后出现炎症和阻塞,可导致胆汁淤积以及进行性的肝纤维化和肝硬化。如果不治疗,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肝硬化、肝衰竭以至死亡。【案情简介】2017年4月25日,丁某因第二次···
产检未查出胆道闭锁,孩子出生后就存在一系列问题,医院有责吗?

胆道闭锁是新生儿及婴儿期一种严重的肝胆疾病,患儿的胆道系统在出生前后出现炎症和阻塞,可导致胆汁淤积以及进行性的肝纤维化和肝硬化。如果不治疗,不可避免地会发展为肝硬化、肝衰竭以至死亡。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25日,丁某因第二次怀有身孕在A医院处建册,后分别于同年4月26日、5月22日、6月15日、7月8日、8月5日、8月19日、9月1日、9月27日、10月10日、10月23日到A医院处进行产检。

2017年10月24日,丁某于A医院处顺娩一女婴(齐某1)。2017年11月29日,齐某1就诊B医院,主诉因皮肤、巩膜黄染伴间断呕吐30天入院。被诊断为:先天性胆总管囊肿;胆道闭锁。

2018年7月23日,齐某1就诊C医院,入院诊断:1.胆道闭锁;2.胆汁性肝硬化。齐某1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经评估,具肝移植适应症,无明显禁忌症,出院,待伦理审查通过后归院后行肝移植术。

2018年7月24日,丁某就诊C医院,入院后完善术前检查,经评估,符合供肝条件,出院后,待伦理审查通过后归院行肝部分切除术。

2018年8月14日,齐某1就诊C医院,丁某作为肝脏供体,对齐某1进行肝移植。

2020年4月20日,齐某1就其在以上医院因治疗胆道闭锁、胆汁性肝硬化产生的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医院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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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过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齐某1申请,依法委托a鉴定中心对A医院对丁某、齐某1实施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A医院对孕妇丁某的产前检查存在医疗过错,与本案患有先天性疾病的患儿齐某1出生而产生的相应诊疗费用的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从技术鉴定立场分析建议为同等因果关系范围。

综合考虑各项意见后,法院酌定A医院承担50%的责任比例。并判决A医院赔偿齐某1各项经济损失1136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但后续,齐某1不服该判决。2021年1月27日,齐某1通过b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鉴定意见书,齐某1因胆管闭锁、胆汁性肝硬化,行原位肝移植术,评定为4级伤残。

齐某1认为A医院就其伤残的损害后果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司法裁判】

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齐某1的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齐某1自身所患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在对丁某产前检查中,未能向孕父母明确告知该超声提示可能存在胎儿腹腔脏器发育异常,也未能提出产前诊断建议,使信赖该项检查结果的丁某,生育了先天性疾病婴儿。

据此,A医院未尽审慎的检查及告知义务,影响了丁某对胎儿情况的知情以及生育选择权的决定。但医院的该医疗过错行为仅与孕父母额外增加的治疗、抚育、护理等费用存在因果关系,就此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亦予以明确。而就医疗、护理等费用,齐某1已经进行过主张,法院也在医院的过错范围内对齐某1诉请予以支持。

齐某1主张的残疾赔偿金系基于胆道闭锁、胆汁性肝硬化及接受原位肝移植治疗后这一身体机能,但齐某1的出生缺陷并非A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其胆道闭锁的发生与A医院对丁某产前检查的医疗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对齐某1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小贴士】

胆道闭锁,是有一系列临床表现的。如果发现孩子出生后没多久就出现黄疸,满月后不消退且进行性加深、大便颜色变浅、尿液颜色加深、肝脾肿大等,新生儿父母一定要引起重视,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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