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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大儿分娩出现困难致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赔37万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7|浏览量:5|来源:本站
巨大儿分娩出现困难致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赔37万【案情简介】2018年12月24日,李某因足月临产,到A医院待产。A医院给李某做了检查,初步诊断为:孕3产1,孕40+7周,纵产式,右枕前位,临产。当天11:00,患者出现规律腹痛···
巨大儿分娩出现困难致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赔37万

巨大儿分娩出现困难致臂丛神经损伤,医院因准备工作不到位赔37万【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4日,李某因足月临产,到A医院待产。A医院给李某做了检查,初步诊断为:孕3产1,孕40+7周,纵产式,右枕前位,临产。

当天11:00,患者出现规律腹痛,持续30秒,间隔3-4分钟。李某及其丈夫共同或分别签署《分娩告知书》《阴道分娩同意书》《入院沟通》《产后沟通》《出院沟通》等材料。

13时50分,李某自然分娩一男婴(即王某),产后诊断:孕3产2,孕40+7周,纵产式,右枕前位,自然分娩,巨大儿,肩难产。治疗原则:产后给予促进子宫收缩、抗炎等对症治疗。

当天晚上,王某因出现“呼吸急促、心率波动、血样波动”等病情,在A医院护士的陪同下,到B医院诊治,初步诊断为:巨大儿、左侧臂丛神经损伤,呼吸困难待查,不排除湿肺可能,建议住院观察。

2018年12月25日,王某前往C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肺炎新生儿窒息、巨大儿、左侧臂丛神经不全损伤,共住院14天。2018年12月27日,李某从A医院出院。

后续,王某又多次前往D医院治疗,但一直未见好转......

2019年10月10日,A医院与李某达成《协议书》一份,内容是双方形成合作关系,由A医院帮助代售李某经营的营养食品,协议有效期限为三年。随后,因为该协议未履行,李某及其丈夫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


【维权过程】

2019年,李某与A医院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在李某分娩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与王某左臂丛神经损伤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责任程度、康复年限及费用、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等”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李某的分娩行为存在过错;A医院的过错与李某之子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的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王某康复期限为2年,结合XX省医疗机构一般收费情况,建议每月的康复费用为8000元;王某护理期限为2年;王某营养期以60天为宜。(阅李某入院时妇科检查记录,宫高39㎝,腹围105㎝,宫高超过35㎝,宫高+腹围已超过140㎝,此时A医院应该对巨大儿有一个预判,但A医院预测胎儿体重3990克,没有做好肩难产的准备工作。另外,在肩难产分娩出现困难时,A医院没有第一时间进行会阴侧切以增加阴道内的操作空间,所以,A医院在对李某分娩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由于A医院分娩前对李某的巨大儿预测不足,没有做好肩难产的准备工作,在胎肩娩出困难时没有进行会阴侧切,导致王某出现了左侧臂丛神经不全损伤,A医院的过错与王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程度为主要责任。)

另外,A医院还存在未如实记录的过错。综合考虑过后,酌定A医院承担80%的责任比例。

【司法裁判】

根据相应的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王某医疗费、交通费、异地就医门诊伙食补助费、陪同人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房屋租金等共计370,154.40元。

后续,王某不服判决,又向法院提起上诉。但二审过程中,法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案涉病历是否存在伪造、篡改的问题。王某认为病历存在伪造、篡改,但是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时,使用的鉴定材料既有A医院提供的案涉病历,又有王某提供的相关诊疗资料,在双方共同自愿委托的前提下,应推定双方对各自提交鉴定材料的认可。

因此,对于案涉病历中部分记录的时间存在错误,相关诊疗事实没有如实记录的行为,可以说是不合规范,但不能据此认定病历被伪造、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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