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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赔137万余元!新生儿羊水III°粪染,因医院疏忽大意致缺氧缺血性脑病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6-05|浏览量:174|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赔137万余元!新生儿羊水III°粪染,因医院疏忽大意致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围生期新生儿因缺氧引起的脑部病变,常见的原因有各种原因导致的胎儿宫内窘迫,如脐带绕颈、羊水异常等,也常见于分娩过程及出生···
【医疗过失】赔137万余元!新生儿羊水III°粪染,因医院疏忽大意致缺氧缺血性脑病

【亲办案例】赔137万余元!新生儿羊水III°粪染,因医院疏忽大意致缺氧缺血性脑病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是围生期新生儿因缺氧引起的脑部病变,常见的原因有各种原因导致的胎儿宫内窘迫,如脐带绕颈、羊水异常等,也常见于分娩过程及出生后的窒息缺氧,少数可见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脑损害。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22日17:30,李某因“停经9月余,B超发现羊水过少2小时余”,入住A医院妇产科,初步诊断:1.羊水过少;2.孕38W单胎头位待产。

产妇入院后,于11月23日00:38行“剖宫产术”,手术助娩一活男婴(刘某)。刘某出生时体重2800g,羊水III°粪染,后于11月23日01:53,转至A医院儿科治疗。

刘某转入儿科后,生命征平稳,能正常吃奶,但A医院对刘某病情认识不到位、监测不到位,病情变化观察不及时,到11月25日10:30,才发现刘某出现全身皮肤青紫,肢体软,无肌张力,呼吸心跳停止的情况。

经抢救复苏1小时余后,刘某才逐步恢复心跳及自主呼吸。11月25日13时左右,刘某由救护车护送转B医院继续救治。

11月25日14:54,刘某因“心肺复苏后5小时”,入住B医院新生儿科,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予机械通气、吸氧、抗感染、降颅压、光疗退黄、营养脑神经等对症支持治疗,于12月10日出院。

出院诊断:1.刘某呼吸衰竭;2.刘某休克;3.心肺复苏后;4.刘某缺氧缺血性脑病;5.刘某高血糖症;6.刘某肺炎;7.刘某高胆红素血症;8.凝血功能异常;9.刘某心肌损害;10.刘某高钾血症;11.刘某贫血;12.高TSH血症;13.房间隔缺损。

【维权过程】

本以为经过儿科治疗后,孩子的身体就能慢慢恢复。可没想到,因为A医院的疏忽,导致孩子出现了危急情况。抢救回来后,还留下了缺氧缺血性脑病的问题。

随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市医学会对刘某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得出鉴定意见:本病例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A医院负主要责任,建议患儿到康复科专科治疗。

鉴定作出后,A医院对此鉴定结论不服,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面对复杂的医疗纠纷,刘某家人十分无助。他们通过打听,找到了我们,希望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在对案件情况进行了解后,接受了刘某家人的委托,着手收集需要用到的证据。

随后,经过鉴定,省医学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对刘某观察、监测不到位的过失,与患儿目前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对此负主要责任,建议患儿继续康复治疗。

经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刘某伤残等级为四级;2.后期医疗费需30,000元;3.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根据鉴定结论及A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过程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A医院承担本案80%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由A医院判决生效后赔偿刘某医疗费等损失1,339,522.87元;

二、由A医院判决生效后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40,000元;

三、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A医院不服判决,遂又发起上诉。但经过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在本案中,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伤残等级为四级,护理依赖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一审法院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确定护理期20年,且参照其父母亲的从业业态收入标准确定护理费的给付标准,结合其护理依赖程度,计算支持护理费992672元。

【小贴士】

羊水粪染是产科常见的情况,羊水污染的程度越重,对新生儿产生危害的可能性越大,污染程度也会随着时间(尤其在进入产程后)而加重,这种变化往往与胎儿窘迫有关。一旦发现,应高度重视,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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