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新生儿出生后重度窒息,家属“签了”调解书后,为何起诉医院又获赔231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4-03-07|浏览量:228|来源:廖云肖律师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8日,丁某因“停经9月余,不规律腹痛3小时余”至A医院待产,在进行了一系列检查以后,初步诊断:G1P0孕39+5周头位先兆临产,高危妊娠。
2018年8月18日23时53分,产妇经胎吸娩出胎儿吴某。吴某出生时羊水Ⅲ°浑浊,量约300毫升,Apgar评分1分钟0分、5分钟5分、10分钟6分,经A医院行相关诊疗措施后,初步诊断:新生儿苍白窒息;难产儿;羊水Ⅲ°污染;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新生儿肺炎?
遇到医疗纠纷的时候,很多人往往不知道要怎么处理。想要维权,又担心会失败!所以,一旦医院提出主动赔偿部分金额,就想着赶紧签了协议,把事情解决了。当后续发现损害后果巨大,赔偿金额与实际不符时,才后悔莫及......
在进行抢救之后,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
2018年8月19日03:21,吴某因“窒息复苏后青紫、哭声不畅3小时”被送至B医院就诊,以“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收入院。
入院确诊诊断:1.新生儿吸入性肺炎;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头皮水肿;4.新生儿头皮血肿;5.面部挤压伤;6.巨大儿;7.肾功能损害;8.心肌损害;9.肝功能损害;10.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11.房间隔缺损。
经B医院给予相关检查、抗感染、营养心肌保护重要脏器、营养脑神经、补液等诊疗措施后,吴某病情好转,于2019年9月1日从B医院处出院。
后续,孩子又多次反复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支气管肺炎;2.脑瘫;3.鼻炎;4.咽炎;5.肾上腺钙化;6.二尖瓣轻度返流。
【维权过程】
满心期待的孩子变成了这个样子,多次治疗,受尽了折磨,还是不见好转,反而遗留下了终生的病症,一家人难以接受。于是,便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我们,想要寻求专业医疗律师的帮助。
我们对丁某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进行评估后发现,医院确实存在问题。通过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此案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得出鉴定意见:A医院在为吴某诊疗过程中,存在产程进展评判不及时不到位、分娩方式选择不当,新生儿出生后转运过程中对转运风险评估不足,监测治疗不到位等过错,这些过错与吴某出生时窒息、缺血缺氧性脑病产生,经治疗后遗留脑性瘫(脑瘫)、重度营养不良、智力运动发育落后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行为为主要原因,起主要作用,建议过错参与度为60%—90%。
后续,法院又委托该司法鉴定中心对吴某的伤残等级评定、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人数评定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1.吴某“脑性瘫痪;全面性发育迟缓(智能减退,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构成一级伤残。
2.吴某后期尚需药物营养脑神经,改善脑功能、微循环及脑代谢,改善视觉及听觉功能,改善肌张力,加强肢体运动功能锻炼及全面康复(包括残疾用具如矫形鞋等支具)等对症支持治疗,目前每年需20000元。根据康复效果评价,再确定后续康复的时间和周期。
3.吴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为完全护理依赖,需他人护理,建议护理人数为2人。
【司法裁判】
考虑到产妇是适龄产妇,胎儿在宫内的发育以及后续检查中,均并未发现先天性疾病等问题。最终,法院酌定由A医院承担90%的责任比例。
根据相关证据及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判定A医院赔偿吴某各项经济损失2318632.70元。
【医疗纠纷律师释法】
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个特殊的地方,那就是医院表示,此前医患双方已通过某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本案争议的赔偿事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医院一次性赔偿患方家属86000元,且已实际履行完毕。所以,吴某一家起诉要求再次赔偿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吴某父母与A医院签署协议,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各种费用(包括残疾人赔偿金、住院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后期治疗费及后期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6000元中的“赔偿申请人”后,手写添加“及申请人之子”字样,并由吴某父亲签字捺印。但吴某一家所持的协议、法院依法向该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取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均无上述手写添加内容。
该份调解协议的内容并不包括对吴某的相关赔偿,且此前A医院基于该调解协议支付的调解赔偿金86000元,亦不应在本案中抵扣,吴某一家起诉要求再次赔偿合理合法。
【大象康法提醒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大家一旦发现有侵害自己权益的协议,一定要在相应的时间内,及时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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