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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8万!提前入院待产,孩子却在出生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1|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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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8万!提前入院待产,孩子却在出生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亲办案例】赔48万!提前入院待产,孩子却在出生当日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2日,常某以“孕40+5周,住院分娩”之主诉,由A医院以“孕2产0 40+5周妊娠LOA待产”之初步诊断收住入院。

8月23日4时45分,常某因“胎儿窘迫”,在A医院会阴侧切产钳助娩一女活婴(以下称为“常某之女”)。

8月23日6时14分,常某之女以“生后逐渐出现全身皮肤发青,呻吟样呼吸30分钟”之代主诉入住A医院,入院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2、新生儿吸入综合征;3、围生期感染;4、心力衰竭;5、呼吸衰竭;6、先天性心脏病?7、肺动脉高压?

A医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HFOV模式辅助通气,并进行抢救。

8时40分,常某之女心跳、呼吸停止,皮肤苍白、瞳孔散大,经医院进行抢救无效,于9时10分宣告临床死亡。

A医院对常某之女的死亡诊断为:1、新生儿吸入综合征:2、新生儿肺炎;3、围生期感染;4、呼吸衰竭;5、心力衰竭;6、代谢性酸中毒;7、弥散性血管内凝血;8、心肌损害;9、多脏器功能衰竭;10、先天性心脏病?11、肺动脉高压?12、颅内出血?13、先天性遗传代谢病?

死亡原因为:呼吸衰竭、心力衰竭。

【维权过程】

孩子出生还不满一天,就这样离开了父母。常某及其丈夫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希望在我们的专业评估下,弄清楚医院到底有没有问题,有些什么问题。

在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我们发现A医院确实存在不少问题,经过鉴定,得出的结论和我们的评估大致上是一样的。

鉴定意见书认为:1、A医院存在产程观察不规范的过错。2、A医院存在患儿娩出后未行脐动脉血气分析的过错。3、A医院存在未告知行尸体解剖的过错。

综合送检资料分析,排除青紫先天性心脏病;考虑该患儿符合宫内缺氧伴持续性肺动脉高压致低氧血症、酸中毒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其死亡与医方产程观察不规范、患儿娩出后未行脐动脉血气分析等医疗过错行为因素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得出鉴定意见为:A医院对常某之女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常某之女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A医院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A医院未完全尽到说明义务、取得常某或者其近亲属明确同意的义务。

根据鉴定意见,A医院应就常某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常某及其丈夫赔偿因医疗损害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85676.34 元。

二、驳回常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在本案中,有一个争议的焦点,那就是A医院辩称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常某的,不应由A医院承担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常某及其丈夫有权就常某之女受到的侵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对A医院上述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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