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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出院诊断为脑损伤,医院因过错赔141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4|来源:本站
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出院诊断为脑损伤,医院因过错赔141万余元【案情简介】2018年7月4日,王某产生临产反应,到A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入院待分娩。次日13时42分,小王出生,出生时严重窒息,随即被送往B医院抢救,B医院当时对小王的诊断···
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出院诊断为脑损伤,医院因过错赔141万余元

新生儿出生时严重窒息,出院诊断为脑损伤,医院因过错赔141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4日,王某产生临产反应,到A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入院待分娩。次日13时42分,小王出生,出生时严重窒息,随即被送往B医院抢救,B医院当时对小王的诊断结果为:入院呼吸衰竭、新生儿窒息、新生儿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缺血性心肌损伤、新生儿肺炎、头皮血肿块、卵圆孔未闭合、蛛网膜下腔出血。

孩子六个月时,家属察觉孩子异常,B医院建议将孩子送往C医院检查,2019年1月,医院诊断小王为脑损伤、脑瘫,至今仍在进行康复治疗。

【司法裁判】

王某一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对“1.A医院医疗损害后果评定;2.A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3.A医院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4.小王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后续治疗项目及时限、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合法合规),2023年8月2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

1.被鉴定人小王的损害后果为因新生儿出生后脑瘫。2.A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小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3.A医院存在的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小王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认为医方的过错与该损害后果之间的作用力为同等作用力(参与度考虑为45%-55%,均值50%,仅供参考)。

4.伤残等级评定为二级伤残、定残前护理期24个月、定残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12个月、后续治疗项目支持被鉴定人购置婴儿车或轮椅。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应当在此案件中承担50%的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小王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治疗费、康复期间住宿费、鉴定期间住宿费、鉴定期间检查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419041.24元;

二、驳回小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A医院在庭审中要求重新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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