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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死亡,医院修改电子病历且未保留原始数据,赔98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06|浏览量:2|来源:本站
新生儿死亡,医院修改电子病历且未保留原始数据,赔98万余元【案情简介】2022年3月23日,吴某因先兆临产入住A医院产科病区,于当日17时32分顺产一名女婴,新生儿出生体重2590克,出生评分10分,出生后血糖3.9mmol/L,6小时内排便3次、排尿···
新生儿死亡,医院修改电子病历且未保留原始数据,赔98万余元

新生儿死亡,医院修改电子病历且未保留原始数据,赔98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3日,吴某因先兆临产入住A医院产科病区,于当日17时32分顺产一名女婴,新生儿出生体重2590克,出生评分10分,出生后血糖3.9mmol/L,6小时内排便3次、排尿2次,喂奶及水3次。于出生后2小时内经医师查看2次新生儿未见明显异常。

后因孩子出现呛奶、窒息情况,监护人呼叫医师,经过抢救治疗,吴某之女被宣告死亡。

随后,吴某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经过鉴定,得出鉴定意见:吴某之女系胎盘早剥导致胎儿宫内缺氧引发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征,终因急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维权过程】

后吴某又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A医院处的吴某住院电子病历进行鉴定,鉴定内容为:1.吴某分娩记录、病程记录、医嘱形成时间及是否存在修改,修改时间、修改内容进行鉴定;2.对吴某之女住院期间新生儿护理单、抢救死亡记录形成时间,是否存在修改,修改时间、修改内容进行鉴定;3.如电子病历存在修改是否符合规范进行鉴定。

经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鉴定意见认定:A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有修改行为且未保留原始数据,该行为导致法院无法认定其为合法的文字更改修改或者其他补正修改还是为了隐匿事实删除记录或者其他篡改行为,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不能确定。

A医院亦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A医院对吴某之女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吴某之女的死亡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诊疗行为与吴某之女死亡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A医院提交的申请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以“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向法院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最终,法院认定A医院应当对吴某之女的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判决如下:

A医院支付吴某及其丈夫各项赔偿款共计98654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一次性全部付清。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本案中,因A医院采取修改方式且未保留原始数据改变病历资料内容,致使法院对于A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无法认定,A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吴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均不能被认定,并且导致依据该修改过的电子病历作出的鉴定结论也不能被采纳,而A医院又不能证明院方存在免除或减轻责任的证据。故A医院应当对吴某之女的死亡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和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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