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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重度窒息致脑瘫,出生6年后维权获赔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7|浏览量:2|来源:本站
新生儿重度窒息致脑瘫,出生6年后维权获赔【案情简介】2016年8月4日,李某入住妇某保健中心,2016年8月5日,经阴分娩一子安安,后安安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脑病、精神发育迟滞、脑瘫等。为此,安安到多家医院就诊治疗。之后···
新生儿重度窒息致脑瘫,出生6年后维权获赔

新生儿重度窒息致脑瘫,出生6年后维权获赔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4日,李某入住妇某保健中心,2016年8月5日,经阴分娩一子安安,后安安被诊断为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脑病、精神发育迟滞、脑瘫等。为此,安安到多家医院就诊治疗。

之后,安安与妇某保健中心就双方产生的纠纷到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下面简称医调委)进行调解,在调解期间,医调委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妇某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存在什么过错、过错与安安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得出鉴定意见:

妇某保健中心在对被鉴定人李某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胎心监护不规范;没有及时观察到胎心变异、减速等异常图形,没有及时采取宫内复苏、终止妊娠的救治措施的过错,该过错与其子安安出生后诊断新生儿窒息(重度)、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精神发育迟滞、脑瘫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过错原因力为同等原因。

2022年10月,医调委再次依法委托另一鉴定中心对安安的伤残等级、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及营养期限进行法医学鉴定,得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安安经检查诊断为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新生儿窒息等,目前遗留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2.被鉴定人安安的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720日。3.被鉴定人安安存在完全护理依赖。

上述鉴定意见作出后,因原被告双方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协议,安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鉴定意见,法院支持妇某保健中心对安安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妇某保健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安安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18459.81元;

二、驳回安安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本案中,妇某保健中心主张安安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6年),但事实上,安安所受伤害一直在持续康复治疗过程中,并未治疗终结,且基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复杂性,安安及其父母对妇某保健中心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亦并不是明确知晓或应当知晓,故对妇某保健中心认为安安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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