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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抢救措施不到位赔83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12|浏览量:1|来源:本站
【亲办案例】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抢救措施不到位赔83万余元!胎膜早破是指在临产前胎膜自然破裂。孕龄<37孕周的胎膜早破又称为早产(未足月)胎膜早破。胎膜早破是围生期最常见的并发症,可导致早产率升高,围生儿病死率增加···
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抢救措施不到位赔83万余元!

【亲办案例】新生儿出生后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因抢救措施不到位赔83万余元!

胎膜早破是指在临产前胎膜自然破裂。孕龄<37孕周的胎膜早破又称为早产(未足月)胎膜早破。胎膜早破是围生期最常见的并发症,可导致早产率升高,围生儿病死率增加,宫内感染率及产褥感染率均升高。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日,李某因“停经40周,阴道流水伴腹痛20分钟”到A医院入院,诊断为:1、足月胎膜早破;2、G1P0孕40周左枕前先兆临产。

5月3日00:09,李某在A医院经胎吸助产娩出一女婴,出生时心率130,评分5,心率、肤色正常,羊水清亮,呼吸、肌张力评分0,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住院至5月20日出院。

卫生健康局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之女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得出鉴定意见:李某之女符合因患羊水吸入性肺炎、肺不张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建议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医调委根据相关材料予以综合认定。

【维权过程】

后续,因为未能与医院协商妥当,于是李某及家人便找到我们大健康法律服务中心。我方组织医学和法学专家团对病历资料进行评估以后,发现医院存在不少问题。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中心对“A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是否与李某之女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分析认为:

(一)医疗行为评估

1.新生儿出生后呼吸、肌张力评分0,医方应即刻通知新生儿参与抢救医方予刺激、T组合复苏器、矫正通气等治疗,至出生后30分才予气管插管存在延误。

2.医方经气管导管吸氧后见新生儿腹部隆起,考虑插入食管。医方应拔除气管插管后重新插管,医方仅仅予胸外按压、正压通气等,应认为复苏抢救治疗措施不足。

3.尸检提示新生儿双侧气胸试验阳性,双肺重度萎缩,细支气管未扩张,大部分肺泡未扩张或扩张不良。其发生原因可存在医方行气管插管后,氧气直接接入气管插管,导致双侧气胸,加重新生儿缺氧。

(二)因果关系及过错责任分析

1.本例医方在李某之女出生后抢救治疗不规范,应认为医方诊疗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李某之女出生后急性呼吸功能障碍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2.本例新生儿出生后呼吸、肌张力评分为0,其发生原因考虑产前镇痛分娩,同时存在宫内感染(急性绒毛膜羊膜炎)等,系生产过程中的并发症;同时,新生儿抢救过程易于发生气管插管插入食管、氧气直接接入气管插管等情况,应认为存在产妇自身病情等因素。

得出鉴定意见为:1.A医院在李某之女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2.A医院的诊疗过错因素系李某之女出生后急性呼吸功能障碍的死亡后果的主要原因。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以后,法院酌定A医院应对李某之女死亡的后果承担9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A医院赔偿李某及其丈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各项损失共计835247.2元。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A医院气管插管存在延误,复苏抢救治疗措施不足,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贴士】

一旦发生胎膜早破,就尽量不要随意走动了,要及时去医院,最好是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救护车帮忙转运。当然,也没必要过度恐慌,毕竟胎膜早破引起脐带脱垂、胎盘早剥等概率相对来说是非常小的,短时间内也不容易引起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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