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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出生后评分0分,全力抢救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65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2-14|浏览量:6|来源:本站
新生儿评分又称Apgar评分法、阿氏评分,是孩子出生后立即检查他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在孩子出生后,根据皮肤颜色、心搏速率、呼吸、肌张力及运动、反射五项体征进行评分。【案情简介】杨某自怀孕后,多次至A医院进行产检。2021年6月3···
新生儿出生后评分0分,全力抢救后仍死亡,医院因过错赔65万余元!



新生儿评分又称Apgar评分法、阿氏评分,是孩子出生后立即检查他身体状况的标准评估方法。在孩子出生后,根据皮肤颜色、心搏速率、呼吸、肌张力及运动、反射五项体征进行评分。

 

【案情简介】

杨某自怀孕后,多次至A医院进行产检。2021年6月30日,杨某至A医院门诊检查,院方出具的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宫内单活胎,羊水指数77㎜,胎心率125次/分,羊水量偏少。A医院建议杨某住院观察,杨某未住院,自行回家。

2021年7月4日上午,杨某前往A医院产检。当日12时26分,进行胎心监测后,检查医生建议杨某住院。15时29分,杨某办理了住院手续。15时42分,主治医生对杨某进行多普勒检查未闻及胎心,立即给予改变体位、吸氧、静脉输液宫内复苏治疗。15时44分,副主任医师诊断“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建议急诊剖宫产。A医院向杨某告知了手术风险,杨某方同意手术。

杨某在全身麻醉下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见羊水1°污染,羊水量约50ml,16时07分LOV位取出1女婴,立即断脐后交台下抢救复苏处理,胎盘胎膜自行剥离,娩出完整,杨某子宫收缩好,手术顺利。

16时13分,院方向杨某丈夫告知新生儿经剖宫产取出,出生评分0分,现全力抢救,医疗危险为:可能发生抢救失败、新生儿死亡,杨某丈夫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

20时52分,院方告知杨某丈夫患儿临床死亡,死亡诊断为:1、濒死儿,2、心室停搏,3、多脏器功能衰竭,4、代谢性酸中毒(极重度)。

 

 

【维权过程】

孩子死亡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妥当。后续,杨某方申请对“A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新生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A医院对新生儿病情告知是否尽到了说明义务及是否取得杨某方及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等事项进行鉴定。

得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被鉴定人杨某及杨某之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杨某之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过错原因力为主要原因。医方存在未及时行剖宫产手术的过错。(1)患者2021年7月4日下午12:26胎心监护:NST有反应,基线小变异正常,但有3-4次变异减速,B超提示:羊水指数52mm。剖宫产指征明确,为了挽救胎儿应急行剖宫产。2)2021年7月4日下午15:42听诊未闻及胎心,15:44听胎心50-54次/分,应即刻剖宫产,医方急诊推入手术室,15:44听胎心至16:07胎儿娩出时长达20余分钟,时间延迟;医方存在对剖宫产麻醉方式选择欠妥的过错。15:44听胎心50-54次/分,提示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加之全麻状态下呼吸肌松弛,容易发生呼吸抑制,有增加新生儿缺氧的风险。)

2.A医院对杨某之子新生儿病情告知履行了说明、并取得杨某或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后,法院认为A医院应当对杨某方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A医院向杨某方赔偿医疗费8453.17元、死亡赔偿金569982元、丧葬费31848.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鉴定费10632元,合计655915.77元;

二、驳回杨某方的其余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本案中,A医院辩称的杨某之子在子宫内死亡、出生时即为死体、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应赔偿其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但在胎儿经剖宫产取出后,病程记录中记载杨某之子为“濒死儿”,并有长达四小时之久的抢救记录,在心肺复苏抢救下有微弱心率,A医院辩称杨某之子为死胎的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

 

【小贴士】

单纯新生儿Apgar评分是不能用来预测新生儿未来脑部的受损、发展或预后的,而需要从多方面如呼吸、活动情况、吸吮反射等来综合判断。一般认为,5分钟Apgar<5分,可能提示窒息后多脏器功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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