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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畸形】新生儿出生后多处畸形,其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为何无法获赔?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16|浏览量:0|来源:本站
产前超声检查,是目前筛查、诊断胎儿结构异常最常用、安全、可重复的方法。“但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所有胎儿畸形并不能在产前全部检出”。【案情简介】2017年3月9日,李某到医院做妊娠检查,B超提示宫内早期妊娠,孕期6周。3月24日,···
【新生儿畸形】新生儿出生后多处畸形,其父母将医院诉至法院!为何无法获赔?

产前超声检查,是目前筛查、诊断胎儿结构异常最常用、安全、可重复的方法。“但超声检查存在一定局限性,所有胎儿畸形并不能在产前全部检出”。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李某到医院做妊娠检查,B超提示宫内早期妊娠,孕期6周。

3月24日,李某因出现少量阴道流血,到医院住院。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入院记录记载李某前3次怀孕均在50余天内自然流产。

4月2日,李某经医院治疗后出院。出院记录记载:B超检查提示考虑子宫发育异常(双角子宫)。

4月17日,李某在医院处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孕期检查记录记载:⑴5月15日,产筛高危30分,转高危诊断门诊;⑵5月23日,21-三体高危,建议产前诊断,要求无创DNA,已告知局限性,不抽羊水要求无创DNA;⑶6月14日,无创DNA低风险;⑷7月19日,建议OGTT检查。

期间,李某分别于2017年4月6日、5月23日、7月19日、8月30日、10月12日在医院处对胎儿进行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诊断报告单提示:本次为Ⅰ级产科超声检查,主要对胎儿进行大致的生长发育评估,判决胎儿是否存活,了解胎盘位置及羊水情况等,没有描述的胎儿结构不在检查范围内,因为目前技术条件胎儿耳、指、趾、甲状腺等众多的结构尚不能作为常规项目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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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李某到医院处住院待产。10月26日,李某在医院处行剖宫产术分娩一女婴。新生儿双下肢严重足内翻,右侧中指、食指、无名指掌指关节活动受限,尿道口旁肿物大小约花生米大。

10月26日,李某的女儿因生后气促、痰鸣5小时,到医院的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2.四肢畸形;3.内翻足;4.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5.心肌损害;6.卵圆孔未闭;7.动脉导管未闭;8.代谢性酸中毒。

2017年11月4日,李某女儿出院。

 

【维权过程】

好不容易生下的孩子,生出来后却出现了那么多问题,李某难以接受。她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行为侵害了李某的知情权及优生优育选择权,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并诉至法院成讼。

在诉讼过程中,李某申请对医院为李某提供的产检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比例进行司法鉴定。得出鉴定结论:医院对李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患儿的畸形发育及畸形出生与医方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零。

得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李某提出书面异议,她认为:一、医院自始至终没有告知自己,医院没有资质进行Ⅲ级产科超声检查的情况,也没有医嘱让自己进行四维彩超检查;二、医院在自己保胎期间,发现自己子宫形态异常、“双角子宫”,没有进一步检查处理,对此医院存在过错,参与度不应为零。

2021年3月26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复函,对李某的异议进行答复:一、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适应症为适合所有孕妇,尤其有以下适应症的孕妇:一般产前超声检查(Ⅰ级)或常规产前超声检查(Ⅱ级)发现或疑诊胎儿畸形、有胎儿畸形高危因素者。被鉴定人李某产前检查时未检查到疑似胎儿畸形的情况,且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注意事项为“虽然系统产前超声检查(Ⅲ级)对胎儿解剖结构进行系统筛查,胎儿主要解剖结构通过上述各切面观察与显示,但期望所有胎儿畸形都能通过系统产前超声检查检出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医方予孕妇产前检查及产前筛查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

二、双角子宫妊娠易发生胎位异常,子宫矩形手术较为困难,尚缺乏有效的临床证据。因此针对检查时发现李某存在双角子宫的情况,医方没有进一步检查的必要,且患者入院时医方根据其情况行剖宫产术,确保胎儿不遭受臀位分娩的影响。医方发现李某存在双角子宫的情况下未进行进一步检查处理,不存在过错。

 

【司法裁判】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鉴定意见及回复函,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李某丈夫、李某的诉讼请求。

后续,李某方不服判决,遂又发起上诉。但二审期间,李某方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否定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故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免责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医方产前检查及产前筛查未发现胎儿畸形,属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限制的客观因素,不属于医疗损害及医疗过错范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贴士】

胎儿发育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缺陷,在孕期通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医学方法,可以检查出发育缺陷的胎儿,对严重缺陷的胎儿及时终止妊娠,实现优生优育。孕妈妈们一定要严格按照产检时间,定时检查,才能全面了解胎儿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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