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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41万!妊娠风险评估等级为绿色,孩子却在出生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3-26|浏览量:3|来源:本站
赔41万!妊娠风险评估等级为绿色,孩子却在出生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情简介】2022年1月份,卢某怀孕后,在A医院做怀孕期间的保胎等保健检查。过了几个月,卢某到了预产期,主治大夫建议卢某住院待产。9月16日,卢某以"G1P0孕40周宫内单···
赔41万!妊娠风险评估等级为绿色,孩子却在出生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赔41万!妊娠风险评估等级为绿色,孩子却在出生后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份,卢某怀孕后,在A医院做怀孕期间的保胎等保健检查。过了几个月,卢某到了预产期,主治大夫建议卢某住院待产。

9月16日,卢某以"G1P0孕40周宫内单活胎头位待产""羊水偏少"入住A医院,妇产科主任对卢某进行产科检查,结论为宫高、腹围、胎心、胎位等均正常,妊娠风险评估等级为:绿色。

9月19日早晨9点左右,A医院的妇产科主任医师给卢某阴道后穹隆放置米索前列醇片软化宫颈。当日中午12点左右,卢某感觉腹部坠胀等不适症状。

19点30分时,卢某阴道开始出血,值班医生初步诊断为胎盘早剥,并告知卢某需要进行剖宫产手术,值班医生通知主治医师和麻醉师。

20:30分许,卢某进入手术室进行剖宫产手术。

卢某儿子出生后,A医院医师告知卢某须转院到B医院救治,21:20分,救护车从A医院处出发,21:25分,卢某儿子被送往B医院抢救治疗,不幸去世,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


【维权过程】

后续,省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专家咨询意见为:"胎儿生长受限(FGR)、羊水过少、胎盘早剥,导致重度窒息,是导致新生儿死亡的主要原因。医方诊疗过程存在过失,处置不当,与胎盘早剥及新生儿重度窒息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医方应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医学参与度为40%"。

2023年7月4日,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一)损害后果:被鉴定人卢某之子的损害后果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休克、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二)医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医方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及结果回避义务的过错;(三)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参与度):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为同等作用(医学参与度考虑为46%-54%,均值为50%)。

综合考虑鉴定意见和实际情况,法院酌定A医院按照50%的比例予以赔偿。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A医院赔偿卢某及其丈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11052.75元。

二、驳回卢某及其丈夫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始期,出生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个体,至于出的原因(分娩或是流产等)、方式(自然流产或人工)不论,生是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但时间长短在所不问,如果未脱离母体则未出生,如离开母体前或离开时未存活则为死胎,这两种情况均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只要其离开母体存活,则不问时间长短均为出生,即享有民事权利。简言之,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且能独立呼吸就算出生。

在本案中,孩子出生后为活体,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卢某夫妇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于法有据,主张20年,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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