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案例】生个孩子,产妇和新生儿均死亡!医院共赔117万余元!
录入编辑:大象康法 | 发布时间:2025-07-04|浏览量:0|来源:本站
妊娠期糖尿病系指在妊娠期首次发现或发生的糖代谢异常。发生率为1%一5%,是糖尿病的一种,是围产期的主要并发症之一。可能导致胎儿发育畸形、胎儿宫内窘迫、胎死宫内新生儿低血糖、巨大儿以及难产或者死产等并发症。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2日,夏某以停经40周为主诉,入住妇幼保健院产科二病区待产。初步诊断:1、宫内孕40周G4P1LOA;2、妊娠期糖尿病。
入院后,医院完善检查,给予夏某静滴催产素阴道试产,待产过程中,夏某出现不适症状,立即通知医师到场抢救。
抢救及手术过程,开放双路静脉通道给予地塞米松针20mg静推,给予气管插管,给予肾上腺素1mg静推,给予心肺复苏电除颤,考虑羊水栓塞。
以羊水栓塞(产前)为手术指征,急诊行子宫下段剖宫手术,以LOA位娩一女婴,苍白窒息,断脐后转台后交新生儿科医师协助抢救。
夏某于02:04-03:06时给予输浓缩红细胞6u,冰冻血浆200ml,持续心肺复苏1+小时,心跳呼吸仍未恢复,切除子宫不能挽救生命,03:06时结束抢救。告知家属,患者死亡。
刘某娩出后宫内窘迫,医院抢救40分钟以后,刘某仍无生命体征。宣布临床死亡。
此后,刘某被放置在抢救台,无人看管,当日02:52,刘某亲属进产房发现后,向医护人员提出异议,至刘某出生70余分钟时,医护人员发现刘某出现心跳,偶有抽泣样呼吸,医护人员继续对刘某抢救,后肤色渐转红,继续给予气管插管下人工正压通气,在征得刘某家人同意后于05:15转入该院儿科救治。以新生儿窒息综合征收入该科。
2020年7月27日15:20,刘某经救治无效,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
【维权过程】
生个孩子,孩子和妈妈都没了,再加上孩子宣布临床死亡后,就这样被放置在抢救台,无人看管。夏某家属实在难以接受,便将医院诉至法院。
经过鉴定,得出两份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一:1、妇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夏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对被鉴定人夏某的诊疗过程中,对胎儿体重的估计不足,在被鉴定人有手术指征的情况下,未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引产方式的选择欠佳;发生羊水栓塞后抢救措施欠规范);2、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夏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的大小为同等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50%左右(供委托单位参考)。
鉴定意见二:1.妇幼保健院对被鉴定人刘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2.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鉴定人刘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为大小为主要因素;过错参与度拟为75%左右(供委托单位参考)。
【司法裁判】
根据责任比例,法院作出了判决:
一、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夏某家属赔偿因夏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27046.7元。
二、妇幼保健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刘某父亲赔偿因刘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651180.55元。
三、驳回夏某家属的其它诉讼请求。
【小律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再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本案中,胎儿娩出后为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由于夏某、刘某均死亡,所以由其近亲属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小贴士】
没有任何措施能够保证预防妊娠期糖尿病,但是怀孕前养成越健康的习惯,预防效果就越好。
1.吃健康食品。
2.保持充沛精力。
3.开始怀孕时保持健康的体重。
4.体重增加不超过建议值。
上海大象康法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大象康法)是国内只专注于重大医患纠纷,为患方提供专家服务的医法维权平台,为患方提供医学专家、鉴定专家、法医学专家、资深律师专业化调解或诉讼解决方案;为合作律师或律所提供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医法在线办案系统、医法知识库、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等赋能服务。借助平台和互联网技术,打破医疗纠纷案件的传统运营模式,以专家平台远程服务,加上公司化、专业化、流程化的平台运营机制,借助平台自有的专家及专业优势,通过各种蛛丝马迹还原案情真相,清晰界定诊疗过程中的责任,用司法程序和法律手段,尽全力的维护患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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